申请条件: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办理:
①配偶当次怀孕符合计划生育
②发生生育医疗费的上月用人单位已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③职工已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
④配偶生育期间未就业、未享受其他生育医疗待遇
2.不予办理的情形:
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生育保险待遇申请的
②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③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
④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⑤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
申请材料:
申请时限:
自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月1日起一年内
办理地点:
参保职工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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