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A企业是一家机械配件生产企业,企业规模不大,但是由于市场信誉良好,最近一段时间订单较多,企业现有的生产能力略显不足。张厂长有心扩大生产规模,但是考虑到该行业市场总体上供大于求,产品销售市场并不稳定,周边地区又存在10余家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因此怕扩大投资规模带来经营上的风险。最近该企业又接到了10000件产品的生产订单,张厂长正为组织生产发愁。笔者听说这种情况后对企业进行了税收筹划。按照《暂行条例》的规定,外购劳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适当采取委托加工方式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我们知道,税基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获得的增值额。从理论上讲,增值额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包括劳动者在再生产过程中获得的补偿V和新创造的剩余价值M,即货物或服务价值中V+M部分。那么在考虑税收负担筹划时,V+M部分的价值越大,负担的越多。但是,按照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思想,M部分自然是越大越好。因此,进行税收筹划只有减少V部分的比例,如果V部分能够充分运用外购劳务取得进项,必然可以扩大进项税额抵扣的比例,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方案一:例如,A企业新接到的10000件产品的订单,如果安排本企业自己生产,在不考虑固定成本的情况下,那么组成产品变动成本的主要是原材料成本和劳动工资支出。原材料成本每件20元,人工费每件15元,产品售价每件50元,则生产销售10000件产品的销售收入是50万元。那么销项税额是50×10000×17%=85000(元),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是20×10000×17%=34000(元)。企业这批产品的应纳税额=85000-34000=51000(元)。销售收入负担率=51000÷500000×100%=10.2%。方案二:如果A企业将这批10000件产品的生产任务采取委托加工方式委托给临近的B企业,支付加工费15万元,那么可以从对方取得专用,上注明的额为25500元。那么企业的销项税额仍然是50×10000×17%=85000(元),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0×10000×17%+25500=59500(元),企业这批产品的应纳税额=85000-59500=25500(元)。销售收入负担=25500÷500000×100%=5.1%。可以比较得出,在采用方案二时,企业采取委托加工方式可以使企业节税25500万元,税收负担率也由10.2%下降为5.1%。达到了节税的目的。由此可见,在企业生产能力不足时,或者在某些技术方面存在困难时,企业可以采取委托加工方式将一些产品或半成品委托外单位进行加工,可以减轻企业的负担。企业在采用外购劳务方式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比如外购劳务是否能够达到产品要求的技术水平、委托加工产品在时间、价格、质量上是否符合要求,然后进行综合权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企业合理节税的方法有以下五点:1、利用免税;2、利用减税;3、利用退税;4、利用税收扣除;5、利用税率差异进行纳税筹划。节税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当存在着多种纳税方案的选择时,纳税人通过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优惠,以税收负担最低的方式来处理财务、经营、交易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节税一招:扩大企业经营规模,搞集团化经营,流转税是在商品流转环节缴纳的,不管是盈利还是亏损,只要有交易行为就要交税。如果企业同其原材料供应商联合,组成企业集团,同一地区集团内部商品转移,不需开出专用,不需要缴纳;不同地区集团内部商品转移,可以按成本价开具,内部转让环节不需要承担税费,而且通过集团内部费用合理分配,还可以节约所得税支出。节税二招:选择采购对象,我国现行制度规定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分,选择不同的采购对象,企业负担的流转税额会有所区别。例如,当购买者系一般纳税人时,在其购买一般纳税人的货物后,可按销项税额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缴纳;如果其购买了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若不能取得专用,其进项税额将不能抵扣,税收负担就较前者重。节税三招:销售折扣、折让和退货的处理,企业销售商品时,给予购买方的折扣额,一定要与销售额在同一张上列明,这样,可以按折扣后的净额计算,否则,按销售全额计税,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都可以冲减销项税额,但必须按有关规定取得所需证明或。发生以上情况,按规定办理,可以节约支出,否则,就要多支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规定的,依照制定的行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2种观点: 本文介绍了税务机关对的评估方式以及企业应对税务评估的措施。具体而言,税务机关对从税负率、增加值税负率、进项控制额和投入产出率四个方面进行评估。企业应依据税务机关的评估方式自行评估,并及时发现并应对问题。此外,文章还介绍了存款少可以迟缴税、没有生意也申报以及视同销售莫乱套等税务相关知识。最后,文章强调了各行各业有特例,企业应了解自身行业的特殊规定,以免因不熟悉法规而蒙受损失。法律分析税务机关会实施纳税评估,企业应当依据税务机关的评估方式自行评估,以便及时发现并应对问题,做好相关准备。下面以为例说明。税务机关对从四个方面进行评估。税负率:将税负率与预警值对比。增加值税负率:用(工资+利润+折旧+税金)*税率,将得到的结果与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对比,以发现是否少缴。进项控制额:企业进项最大抵扣额=(销售成本+存货本年增加+应付本年减少)*主要进货的税率+运费*7%,如果企业抵扣大于上述值,暗示可能进项有问题。投入产出率:用投入原料除以材料消耗定额,测算处可以生产的成品,对算出企业收入,并与报表对比。企业运用以上指标分析,如果发现异常,就应及时分析原因。(二)存款少可迟缴税企业申报以后就应该及时缴税,但如果由于存款少可以申请迟缴。存款少到什么情况可以迟缴税?可动用的银行存款不足以支付当期工资,或者支付工资以后不足以支付应交税金。注意可动用的银行存款不包括企业不能支付的公积金存款,国家指定用途的存款,各项专用存款。当期工资是企业根据工资制度计算出的应付工资。如果出现以上情况,企业应及时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手续。(三)没有生意也申报企业纳税申报是一项义务,不论企业是否有税要交。企业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没有税款要缴纳,例如企业处于筹建期间;企业处于免税期间;企业处于清算期间;清算还没有结束;企业由于经营不理想,没有纳税收入或者收益。这些情况下,企业可能没有税款要缴纳,但都要按时纳税申报,没有应纳税税款的申报就是所谓的零申报。零申报只是一个简单的程序。一项简单的手续,如果不办理,税务机关可以每次处以罚款2000元。(四)视同销售莫乱套视同销售就是实际不是销售也要按销售纳税,没有销售也纳税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应该视同销售也纳税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应该视同销售不缴税是违规,不应该视同销售也当成销售就会缴冤枉税。有一家酒店,老总平时接待客人都安排在自家酒店用餐,内部签招待费,基本上每个月都有几单,一年累计起来有十多万。会计师事务所来审计,要求将这十多万视同销售,缴纳营业税。在营业税法规里,没有在自家酒店吃饭消费要视同销售缴营业税的规定。企业依从会计师事务所的谬论,又会多缴冤枉税了。视同销售千万别乱用。(五)看损耗是否正常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各种损耗,投进的原料一部分损耗了,一部分形成产品。在里,正常损耗的进项可以抵扣,非正常损失的进项不能抵扣,要转出。因此,正常划分正常损耗和非正常损耗对企业纳税非常重要。一家化工厂,因为天气炎热,原料挥发了一部分,盘点造成损失。税务管理员认为是自然灾害造成,属于非正常损失。这也是一宗冤案。天气炎热还没有达到自然灾害的程度,怎么能说是非正常损失?对税务规定不熟悉的人又会付出代价。(六)各行各业有特例税务法规有一般的规定,也有针对特殊情况,各个行业的特殊规定。如果对自身行业的特殊规定不了解,企业也会蒙受损失。一家报社,卖报纸缴,收广告费缴营业税。因此印刷报纸获取的进项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可以抵扣,一部分不能抵扣。怎么分?税务局答复:按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23条规定:按收入百分比划分。可怜的报社,卖报纸收入少,广告费收入高,因此,进项基本不能抵扣。其实税务有规定:类似的情况按报纸的文章内容与广告各自占用的版面分摊,应该是大部分都能抵扣,少量不能抵扣。不懂就会吃亏啊!(七)适用税率看进项第二条规定:图书销售使用13%税率。只要企业是一般纳税人,销售图书的税率就是13%。但有一家公司,也销售图书,也是一般纳税人,税务人员要求该公司按17%纳税。税务机关有什么依据?税务人员解释:该公司印刷图书的进项是17%,如果该公司适用13%的税率,那不成了缴13%抵扣17%?那税务上怎么平衡?使用税率只与产品有关,与进项无关。对于税务人员的解释一定要三思而行,否则就会听得糊涂,纳税也糊涂。(八)预收帐款也要缴税?听了太多预收款被税务机关要求征税的故事。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预收款在发出货物才产生纳税义务。财税16号文也再次强调;除了销售不动产,其他服务性业务的预收款不需要先缴纳营业税,在确认收入时再缴纳营业税。有些企业预收款缴税是因为对方要求开具。其实,收到预收款,向对方开具预收款凭证就可以了。预收款凭证不属于,所以税务机关不监制预收款凭证。(九)这也是生产企业外资生产企业“两免三减半”的规定大家很熟悉:只有生产企业才能享受,服务企业不能享受。到底什么是生产企业?可能心里很模糊。根据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建筑、货物运输、产业资讯、精密仪器设备维修、城市污水处理等行业都属于生产性企业。众所周知,从事建筑、货物运输缴纳营业税,但在所得税法规中又属于生产性企业,看起来有点矛盾,其实一点也不矛盾,税不同规定不同。(十)不发补贴发双薪中国企业福利制度的特点是有人情味,逢年过节都会有发一点所谓的过节费,根据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过节费需要并入当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的规定是发放年终双薪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由于不需要与当月工资合并缴纳个税,因此可以降低税率,减少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负担。都是发点钱,过节费交税多,双薪缴税少,所以为了少缴税,应该改变那种过年发点过节费的做法,改成年底发双薪的方式。千万不要固执己见,认为双薪是外资企业的玩意,我不玩,我还是发过节费,这样就会费力不讨好。节税其实很简单,只要顺着税务规定去安排就可以了。结语企业应依据税务机关的评估方式自行评估,以便及时发现并应对问题,做好相关准备。税务机关会实施纳税评估,企业应当依据税务机关的评估方式自行评估,以便及时发现并应对问题,做好相关准备。下面以为例说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四章 税 收 优 惠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八十一条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1种观点: 一、税前扣除体现了税制改革策略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二、税前扣除的基本要求:真实、合法;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扣除。三、税前扣除的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期间费用按税法归类一、税法有扣除标准的费用项目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公益性捐赠支出等。(一)原则上遵照税法规定的扣除范围和标准进行抵扣,避免进行纳税调整,增加企业税负。(二)区分不同费用项目的核算范围,使税法允许扣除的费用标准得以充分抵扣,并用好、用足、用活。(三)搞好费用的合理转化,将有扣除标准的费用通过纳税筹划,转化为没有扣除标准的费用,加大扣除项目金额,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二、税法没有扣除标准的费用项目:包括工资薪金、劳动保护费、办公费、差旅费、董事会费、咨询费、诉讼费、租赁及物业费、车辆使用费、长期待摊费用摊销、会员费、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一)正确设置费用项目,增强会计资料的可比性。(二)规范费用开支,发挥费用对应纳税所得额的抵扣效应。(三)选择合理的费用分摊方法,发挥费用对应纳税所得额的抵扣效应。三、税法给予优惠的费用项目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种费用。《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管理费用核算的节税技巧一、税法没有扣除标准的费用项目(一)工资薪金支出: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1、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2、“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财企[2009]242号):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企便函[2009]33号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照当地规定执行,如当地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的,企业按月支付给职工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企业按月支付给职工的通讯补贴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财企[2009]242号文明确: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可以在职工福利费列支,因为不属于“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国税发[1998]155号),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不得扣除。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第2种观点: A企业是一家机械配件生产企业,企业规模不大,但是由于市场信誉良好,最近一段时间订单较多,企业现有的生产能力略显不足。张厂长有心扩大生产规模,但是考虑到该行业市场总体上供大于求,产品销售市场并不稳定,周边地区又存在10余家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因此怕扩大投资规模带来经营上的风险。最近该企业又接到了10000件产品的生产订单,张厂长正为组织生产发愁。笔者听说这种情况后对企业进行了税收筹划。按照《暂行条例》的规定,外购劳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适当采取委托加工方式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我们知道,税基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获得的增值额。从理论上讲,增值额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包括劳动者在再生产过程中获得的补偿V和新创造的剩余价值M,即货物或服务价值中V+M部分。那么在考虑税收负担筹划时,V+M部分的价值越大,负担的越多。但是,按照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思想,M部分自然是越大越好。因此,进行税收筹划只有减少V部分的比例,如果V部分能够充分运用外购劳务取得进项,必然可以扩大进项税额抵扣的比例,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方案一:例如,A企业新接到的10000件产品的订单,如果安排本企业自己生产,在不考虑固定成本的情况下,那么组成产品变动成本的主要是原材料成本和劳动工资支出。原材料成本每件20元,人工费每件15元,产品售价每件50元,则生产销售10000件产品的销售收入是50万元。那么销项税额是50×10000×17%=85000(元),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是20×10000×17%=34000(元)。企业这批产品的应纳税额=85000-34000=51000(元)。销售收入负担率=51000÷500000×100%=10.2%。方案二:如果A企业将这批10000件产品的生产任务采取委托加工方式委托给临近的B企业,支付加工费15万元,那么可以从对方取得专用,上注明的额为25500元。那么企业的销项税额仍然是50×10000×17%=85000(元),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0×10000×17%+25500=59500(元),企业这批产品的应纳税额=85000-59500=25500(元)。销售收入负担=25500÷500000×100%=5.1%。可以比较得出,在采用方案二时,企业采取委托加工方式可以使企业节税25500万元,税收负担率也由10.2%下降为5.1%。达到了节税的目的。由此可见,在企业生产能力不足时,或者在某些技术方面存在困难时,企业可以采取委托加工方式将一些产品或半成品委托外单位进行加工,可以减轻企业的负担。企业在采用外购劳务方式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比如外购劳务是否能够达到产品要求的技术水平、委托加工产品在时间、价格、质量上是否符合要求,然后进行综合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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