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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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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有:1、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有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2、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类型如下: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共同纳税。 纳税义务人如下: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综上所述,纳税人亦称纳税义务人、“课税主体”,是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论课征什么税,要由一定的纳税义务人来承担,舍此就不成其为税收,因此,纳税人是税收制度构成的基本要素之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对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以土地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义务人。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以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以实际使用土地面积和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缴征税。(5)对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外籍人员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时,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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