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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可撤销、可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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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12种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可解除的情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12种合同无效或可以解除的情形序号发生情形处理方式条款备注1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第2条违法相关当事人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约定以其为生效要件的,从其约定,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并接受的除外)第6条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第预期违约3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同上4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第9条签订合同时欺诈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同上6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同上7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买受人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第10条欺诈8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12条质量9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13条质量10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5条迟延交付1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19条产权登记12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第23条贷款相关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2种观点: 一、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该如何处理1、房屋买卖双方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处理方式为:(1)如果对方有过错的可以请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求其赔偿因缔约而造成的损失,既包括现实损失也包括合理信赖利益;(2)如果无过错可以双方协商之后和平解决。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二、个人房屋买卖合同包括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个人房屋买卖合同包括的主要内容有:1、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2、房屋的基本情况描述;3、房屋面积的约定;4、房屋土地使用权性质;5、房屋的价格、付款方式及交付期限;6、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7、房屋产权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事项;8、合同效力。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有: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三、以欺诈为目的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四、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1种观点: 12种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可解除的情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12种合同无效或可以解除的情形序号发生情形处理方式条款备注1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第2条违法相关当事人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约定以其为生效要件的,从其约定,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并接受的除外)第6条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第预期违约3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同上4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第9条签订合同时欺诈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同上6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同上7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买受人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第10条欺诈8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12条质量9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13条质量10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5条迟延交付1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19条产权登记12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第23条贷款相关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上为合同无效可撤销的情形。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3种观点: 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等。可撤销的情形如下: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可解除的情形如下: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事人一方迟延履行,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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