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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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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一、二手房卖方须履行什么义务1、保证将所出卖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卖房人名下,并交付房屋。这是卖房人最主要、最基本的义务。为保留房屋所有权可以合法转移,其前提必须自己是该房屋的所有权或合法的代理人。当房屋所有权合法转移后,如果有第三人以其他人的名义向买房人提出产权异议,或承租人向买房人主张产权时,原卖房人有保障买房人免受追索的责任。而由此引起诉讼的,买房人有参与诉讼及承担证明第三人、承租人没有理由主张权利的义务。2、按照合同规定的交付时间、交付方式交付房屋。交付方式有两个内容:一是证件的交付,即卖房人有义务将房屋所有权转移到买房人的名下,完成法律程序上的交付。二是实物的交付,即将房屋腾空后交给买房人实际占有使用。如果该房屋被出借,卖房人有义务按合同规定收回,并保证向买房人进行实物交付。3、按照合同所规定的质量(结构、使用状况)、附属设施以及数量交付房屋。交付时,卖房人不得隐瞒房屋缺陷,否则,卖房人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并负责进行维修,买房人也可在一定期限内提出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卖房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二、二手房买卖的途径有哪些1、手拉手直接交易。这一类是熟悉房地产交易流程和行情的手拉手交易。卖方一般会直接放上自己的联系方式,安排看房并完成交易的整个过程,仅在有商业贷款时寻求专业贷款公司或银行的帮助,费用最为节省。但在没有专业人士全程导购的情况下,存在一定的风险,比如在明晰产权的情况下,购房者一定要全面了解房子的物业情况、质量情况等,避免有后顾之忧。2、专业服务公司介入。这一类属于不熟悉房地产交易流程的专业服务公司中介交易。买卖双方希望在网上房地产交易平台进行手拉手交易,但是由于房地产交易涉及对市场行情的把握和大量细节的洽谈,需要在成交前明确,以避免产生纠纷,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往往会咨询专业服务公司。3、中介全程参与服务。由中介全程参与的交易与传统交易类似,卖方在挂牌时不留自己的联系方式,由经纪人来接听电话、安排看房和贷款等交易流程。优点是省心省力,但是上下家总共需要支付成交房价的2%作为中介公司的佣金。二手房交易时,卖方需要履行的义务包括保证将所出卖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卖房人名下、按照合同规定交付房屋等。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包括咨询和居间服务,签订居间合同。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报告相关事项,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3种观点: “后合同义务”的内容(一)在二手房买卖中,协助义务和告知义务尤为重要。1、协助义务:上、下家不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互相协助对方。在房屋产权过户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也需要协助另一方当事人采取一定措施。如上家应当尽快把户口迁出原址,同时下家也应给予一个合理的办理期间。2、告知义务:又称为通知义务,即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或者履行完毕后,上家应将有关房屋的重要事项或存在的缺陷告诉下家。例如,上家把房屋连同屋内设施如淋浴器、煤气灶等一起转让给下家的,不管是有价转让,还是无偿赠予,都必须把这些设备的具体状况告诉下家。(二)结清水表帐单若自来水公司目前实行的是户名住宅地址制度,上、下家不需要办理水表过户手续。因此,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下家往往忽视了在合同中就有关水费由谁来承担作出约定,也没有查核具体已使用的数字有多少,或没有询问有无拖欠水费等情况,结果造成遗留水费帐单无人支付的问题。按自来水公司规定:不论是谁使用的,凡发生逾期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如经30日催缴后仍未缴清水费和滞纳金的住户,则停止供水。因此,在合同中约定交房日之前的水费由谁承担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同时别忘了将交房日的上个月份的已缴讫水费帐单作为合同附件。(三)告知电表状况目前,本市电力公司也已普遍实行户名住宅地址制度,取消了过去的实名制,过去征收的80元的电表押金也已全部退还给住户了。看似好像没什么问题了,但是笔者就曾接待过这样一位市民,事情是这样的,下家与上家已办结交房所有手续,且已入住半年有余。(四)协助煤气过户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煤气问题发生纠纷,大多是上、下家双方没有在合同中对燃气设施费进行约定;或者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清;或者还是按照过去的称呼来约定;或者没有约定办理过户的具体日期;这往往给“后合同义务”的履行留下了纠纷的隐患。按照燃气公司的规定:上、下家必须凭《房屋买卖合同》且已写明本房价已包含燃气设施费,以及双方的身份证、转让人在交房日之前一个月已缴讫的煤气费帐单,共同到燃气部门办理手续。对于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的,燃气部门将拒绝办理。上、下家除了要在《房屋买卖合同》补充条款中注明:本房价已包含燃气设施费以外;尤其重要的是,还要约定办理过户手续的具体日期,以免将来办理起来遥遥无期。(五)结清电话费随着市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的家庭已经安装了多门电话线路,此时下家就要仔细问清楚,并且在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是一根还是两根线路,是普通电话线还是ISDN电话线,转让价是否包含电话线。在此,笔者建议购房者,现在电话新装很方便,你完全可以让原房主将电话移走,不计入房价。然后另外申请安装电话,以免入住后每天接陌生人的电话而烦恼。如确因电话线路或号源紧张而非要不可,那就要和上家一起到电信部门拉一张截止到交房日的结算帐单,一并清结后,再办理过户手续。

第1种观点: (1)收购行为要慎行1、有些房主因为某此原因急需用钱,因此给了中介公司“收购”业务存在的合理性。这无疑给中介公司的违规行为留下了操作空间,在买卖价格上大做文章,消费者有必要与中介公司约定在其出售时要见买方并了解实际的交易价格,以确认中介公司没有得到除代理费外的不合理收益。2、如果时间不紧迫,最好选择买卖双方见面的交易,以真正杜绝某此中介公司的非分之想。3、买房身份与资格确认由于一些特殊性质的房屋需要客户具备一定的资格才可购买,如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对购买人的收入和资格都有明确的,因此如果业主不了解客户是否具有购买资格而到了购买后期才暴露资格问题,会直接导致此桩交易的中途夭折。(2)合同条款权利清1、如果出现买方违约,卖方应拥有怎样的权利,在利益上得到怎样的权利,在利益上得到怎样的补偿都要约定清楚,违约金的数量以及交付时间应写清楚。2、卖方还应了解买方款项的打入情况,如首付款、尾款的支付比例、数量和时间等。3、明确买房付款方式,因此在二手房买卖安例中存在客户贷款方式购买二手房却因为批贷不成而导致交易失败的例子。因此,为了避免浪费无谓的时间,业主应尽早对客户是能被批贷进行确认。购买方要注意的问题:1、查证件、见房主客户在买房时核对证件身份三步走:第一要检验房产证的真伪并与实际物业地址吻合;第二一定要核对房屋产权证上的所有人姓名是否与房主身份证上所载相同,第三房主本人是否与其身份证上的照片相符。2、由于二手房的产权性质复杂,如已购公房存在成本价和标准价问题,同时还可能存在已抵押存在已抵押等债务登记问题。因此对于房屋的问题消费者应给予足够的重视。3、查验房层显性问题——结构及市政配套4、实地看房要看面积、看结构、看装修、看市政配套(水、电、煤气、暖气、有线电视)、看物业管理,以上各项缺一不可,且越细致越能避免今后的居住麻烦,而实际情况如何需要在合同上明确记载,即买卖双方认可签字,这样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买方的利益。合同签署三注意1、过户时间要明确,买房人最在乎的某过于什么时间房屋最终属于我,因此约定过户时间是合同中较重要的条款之一,买方慎重的签订准确的时限。2、卖房单方违约——不卖了或拖延时间不配合过户要承担的责任需在合同里写明,即买房可以得到的经济赔偿。3、交易最后进入物业交割阶段,需房屋交付条款里约定的以何时何地点作为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各项费用的交接时间,同时如果是公房交易,对于物业、供暖等费用的缴纳时间和标准,原房主所在单位是否有些历史要求或改变,买方需改签协议时卖房应做出的配合等,都应在合同中明确注明,从而达到维护买房利益的目的。(5)资金安全最重要客户买二手房最怕的就是资金的风险,没有得到房层产权时全款却已经支付,这时如果出现任何问题,购买方利益都将受到极大的威肋,因此,如何让买房的资金得到妥善的安置直到过户完成才是关键问题所在。而想达到这一点只能靠担保方的介入,即将推出的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只有当房屋过户到买方名下后,银行才将全部房款打入卖方账户,有了金融机构的参与,买方就可以高枕无忧地进行二手房买卖交易了,这也是在最大程度上维护了买方的经济权益。

第2种观点: 二手房交易卖方注意事项。如下:1、卖方应当注意买方是否诚心购买;2、卖方应当注意买方是否有付款能力,尤其是按揭付款,要看对方的征信是否能够过关;3、卖方应当注意房屋买卖合同内容,如履行期限、违约金等;4、卖方在交房前,应当仔细检查房屋,避免出现影响交易的问题;5、卖方应当注意实事求是,实际地介绍二手房情况。一、买卖回迁房注意事项有哪些回迁房在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后可进行买卖,购买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回迁房则可能面临极大的风险,因此应注意以下事项:1、回迁手续更名并不能取代房屋产权证书。2、要求卖方提供回迁协议及其身份证明,并对回迁房的真实性进行核实;3、确定该房屋之上是否有共有人,是否设定抵押权。4、查明该房是属于危改回迁,还是属于商品房回迁。5、如果该回迁房所占用土地是划拨用地,在办理回迁房的产权过户手续时,将由买受人补交土地出让金。在和卖房签定合同的时候可以订立附期限的合同,以产权过户为合同生效条件及付款条件,也可以与卖方协商将购房款办理提存公证,在该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办理过户手续后,由公证处向出卖方支付房屋价款。6、要买方要注意让卖方将户口迁走,否则,买方的户口迁不进来。二、按揭流程有哪些?转按揭的流程包括:房屋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卖方、律师事务所三方签订转按揭交易安全保证合同;买方交纳房屋价格首付款,一般按交易金额的30%缴纳;到卖方的贷款银行,由银行书面同意提前一次性还款的确认函;买方持相关文件及个人资信文件向贷款银行申请二手房按揭贷款;交付房屋;贷款银行复审通过后放款,向卖方的银行划款;卖方收到款项后,与原贷款行解除贷款合同和抵押登记,办理过户、将房屋抵押给买方的贷款银行;买方的贷款银行将30%的首付款付给卖方,转按揭的流程完成。

第3种观点: (1)收购行为要慎行1、有些房主因为某此原因急需用钱,因此给了中介公司“收购”业务存在的合理性。这无疑给中介公司的违规行为留下了操作空间,在买卖价格上大做文章,消费者有必要与中介公司约定在其出售时要见买方并了解实际的交易价格,以确认中介公司没有得到除代理费外的不合理收益。 2、如果时间不紧迫,最好选择买卖双方见面的交易,以真正杜绝某此中介公司的非分之想。 3、买房身份与资格确认由于一些特殊性质的房屋需要客户具备一定的资格才可购买,如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对购买人的收入和资格都有明确的,因此如果业主不了解客户是否具有购买资格而到了购买后期才暴露资格问题,会直接导致此桩交易的中途夭折。 (2)合同条款权利清1、如果出现买方违约,卖方应拥有怎样的权利,在利益上得到怎样的权利,在利益上得到怎样的补偿都要约定清楚,违约金的数量以及交付时间应写清楚。 2、卖方还应了解买方款项的打入情况,如首付款、尾款的支付比例、数量和时间等。 3、明确买房付款方式,因此在二手房买卖安例中存在客户贷款方式购买二手房却因为批贷不成而导致交易失败的例子。因此,为了避免浪费无谓的时间,业主应尽早对客户是能被批贷进行确认。 购买方要注意的问题: 1、查证件、见房主客户在买房时核对证件身份三步走:第一要检验房产证的真伪并与实际物业地址吻合;第二一定要核对房屋产权证上的所有人姓名是否与房主身份证上所载相同,第三房主本人是否与其身份证上的照片相符。 2、由于二手房的产权性质复杂,如已购公房存在成本价和标准价问题,同时还可能存在已抵押存在已抵押等债务登记问题。因此对于房屋的问题消费者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3、查验房层显性问题——结构及市政配套4、实地看房要看面积、看结构、看装修、看市政配套(水、电、煤气、暖气、有线电视)、看物业管理,以上各项缺一不可,且越细致越能避免今后的居住麻烦,而实际情况如何需要在合同上明确记载,即买卖双方认可签字,这样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买方的利益。 合同签署三注意1、过户时间要明确,买房人最在乎的某过于什么时间房屋最终属于我,因此约定过户时间是合同中较重要的条款之一,买方慎重的签订准确的时限。 2、卖房单方违约——不卖了或拖延时间不配合过户要承担的责任需在合同里写明,即买房可以得到的经济赔偿。 3、交易最后进入物业交割阶段,需房屋交付条款里约定的以何时何地点作为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各项费用的交接时间,同时如果是公房交易,对于物业、供暖等费用的缴纳时间和标准,原房主所在单位是否有些历史要求或改变,买方需改签协议时卖房应做出的配合等,都应在合同中明确注明,从而达到维护买房利益的目的。 (5)资金安全最重要客户买二手房最怕的就是资金的风险,没有得到房层产权时全款却已经支付,这时如果出现任何问题,购买方利益都将受到极大的威肋,因此,如何让买房的资金得到妥善的安置直到过户完成才是关键问题所在。而想达到这一点只能靠担保方的介入,即将推出的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只有当房屋过户到买方名下后,银行才将全部房款打入卖方账户,有了金融机构的参与,买方就可以高枕无忧地进行二手房买卖交易了,这也是在最大程度上维护了买方的经济权益。

第1种观点: 一、二手房卖方须履行什么义务1、保证将所出卖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卖房人名下,并交付房屋。这是卖房人最主要、最基本的义务。为保留房屋所有权可以合法转移,其前提必须自己是该房屋的所有权或合法的代理人。当房屋所有权合法转移后,如果有第三人以其他人的名义向买房人提出产权异议,或承租人向买房人主张产权时,原卖房人有保障买房人免受追索的责任。而由此引起诉讼的,买房人有参与诉讼及承担证明第三人、承租人没有理由主张权利的义务。2、按照合同规定的交付时间、交付方式交付房屋。交付方式有两个内容:一是证件的交付,即卖房人有义务将房屋所有权转移到买房人的名下,完成法律程序上的交付。二是实物的交付,即将房屋腾空后交给买房人实际占有使用。如果该房屋被出借,卖房人有义务按合同规定收回,并保证向买房人进行实物交付。3、按照合同所规定的质量(结构、使用状况)、附属设施以及数量交付房屋。交付时,卖房人不得隐瞒房屋缺陷,否则,卖房人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并负责进行维修,买房人也可在一定期限内提出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卖房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二、二手房买卖的途径有哪些1、手拉手直接交易。这一类是熟悉房地产交易流程和行情的手拉手交易。卖方一般会直接放上自己的联系方式,安排看房并完成交易的整个过程,仅在有商业贷款时寻求专业贷款公司或银行的帮助,费用最为节省。但在没有专业人士全程导购的情况下,存在一定的风险,比如在明晰产权的情况下,购房者一定要全面了解房子的物业情况、质量情况等,避免有后顾之忧。2、专业服务公司介入。这一类属于不熟悉房地产交易流程的专业服务公司中介交易。买卖双方希望在网上房地产交易平台进行手拉手交易,但是由于房地产交易涉及对市场行情的把握和大量细节的洽谈,需要在成交前明确,以避免产生纠纷,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往往会咨询专业服务公司。3、中介全程参与服务。由中介全程参与的交易与传统交易类似,卖方在挂牌时不留自己的联系方式,由经纪人来接听电话、安排看房和贷款等交易流程。优点是省心省力,但是上下家总共需要支付成交房价的2%作为中介公司的佣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合同条款要约定房屋的具体信息,比如房屋价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过户期限、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在二手房屋买卖中,要着重的注意出卖人的房屋权属状况,要审核是否有其他的房屋权利人。对方或其他人的户口是否在出卖房屋名下,什么时候能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等问题。这些都要做出具体的时间约定,以及对方未按照时间履行时的一个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3种观点: 上家收了定金,楼价上涨便随意撤单;下家通过中介获取信息,买房时甩掉中介,与上家“手拉手”成交……二手房市场在日益红火中发生的纠纷屡见不鲜,其中不少纠纷产生在房屋交易之前。二手房交易前纠纷增多的现象是交易对象失信的表现,而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前,按照相关法律,交易双方都应当履行“先合同义务”,不履行“先合同义务”者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晋城律师在此提醒二手房交易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前,莫忘履行“先合同义务”。表现不履行先合同义务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二手房交易中出现了一种新现象,即交易中的一方不履行“先合同义务”。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签订之前、交易洽谈过程中,合同订立当事人一方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不履行先合同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履行“先合同义务”的表现形式有:上家已独家委托中介商,并且收了下家的定金,但遇到楼价上涨便随意撤单;上下家在中介商那里获取了商业信息后,随意甩掉中介商,手拉手成交;出售的房屋已被下家确认,上家已预收了诚意金,待购房人办出了按揭贷款后,上家以“家里人不同意售房”为由毁约……二手房交易中出现的这些纠纷,缘于上下家以及中介商缺乏法律方面的相关知识。交易双方往往片面认为,只有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后才能追究违约方的责任。他们不清楚,在交易洽谈过程中,也有一个履行法律义务即“先合同义务”的责任承担问题。“先合同义务”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因此,不履行先合同义务应承担《民法典》第五百条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双方应遵守游戏规则,立法上也应更加完善,以增强缔约过失责任认定的可操作性。五项内容构成先合同义务二手房交易缔约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内容———瑕疵告知义务内容:二手房的提供者,不管是上家还是中介商应当将交易房屋所具有的瑕疵告知购房人,不得隐瞒。比如该房屋已设定了抵押;或者该房屋有质量问题等,都应如实告知购房人。否则,因为该瑕疵而造成签定的合同无效或被撤消的,则要向购房人赔偿损失。等。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买卖合同中买方的义务是:1、支付价款;2、验收标的物。二、卖方的义务是:1、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质量交付标的物;2、交付相关单据凭证;3、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权利。三、买方的权利:1、受领标的物;2、要求卖方按照约定给付标的物。四、卖方的权利:1、取得相应的货款;2、要求买方按约定检验货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尤其是合同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1.《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订立、履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2.《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合法;(二)符合当事人的实际需要;(三)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3.《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条件接受交付的标的物。”4.《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四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支付全部货款,卖方应当交付标的物。”5.《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通过以上法律依据,可以看出买卖双方应当在合同中规定合法标的物、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日期等内容,并且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保护双方的权益。同时,对于不动产交易,应当进行登记,以确保权属清晰,避免发生纠纷。

第3种观点: 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1、出卖人应按照约定事宜交付标的物,且向买受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2、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3、出卖人的取回权;4、买受人的回赎权;5、出卖人应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应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第六百二十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第六百四十二条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第六百四十三条买受人在双方约定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限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请求回赎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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