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加强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否则,不允许投入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也同时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筑法》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基本法,是关于房屋竣工验收和交付的基本法,其六十一条所规定的竣工验收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该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是一个强制规范,所以说以上法规、规范所规定的备案是合同第所约定的国家规定的交付条件。另《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也规定备案也是交房的必备条件,该规定如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向备案机构申请领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下称《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携带本规定第十二条要求的文件,到备案机构备案;(三)备案机构在收到并验证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后15日内在《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并加盖备案专用章后返还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供《建筑工程验收备案表》才能证明其符合了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交付条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不是购房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以建造中的房屋为标的物的,是指商品房预售方和预购方双方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于预购方,预购方向预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书面协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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