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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在二手交易中需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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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一、二手房卖方须履行什么义务1、保证将所出卖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卖房人名下,并交付房屋。这是卖房人最主要、最基本的义务。为保留房屋所有权可以合法转移,其前提必须自己是该房屋的所有权或合法的代理人。当房屋所有权合法转移后,如果有第三人以其他人的名义向买房人提出产权异议,或承租人向买房人主张产权时,原卖房人有保障买房人免受追索的责任。而由此引起诉讼的,买房人有参与诉讼及承担证明第三人、承租人没有理由主张权利的义务。2、按照合同规定的交付时间、交付方式交付房屋。交付方式有两个内容:一是证件的交付,即卖房人有义务将房屋所有权转移到买房人的名下,完成法律程序上的交付。二是实物的交付,即将房屋腾空后交给买房人实际占有使用。如果该房屋被出借,卖房人有义务按合同规定收回,并保证向买房人进行实物交付。3、按照合同所规定的质量(结构、使用状况)、附属设施以及数量交付房屋。交付时,卖房人不得隐瞒房屋缺陷,否则,卖房人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并负责进行维修,买房人也可在一定期限内提出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卖房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二、二手房买卖的途径有哪些1、手拉手直接交易。这一类是熟悉房地产交易流程和行情的手拉手交易。卖方一般会直接放上自己的联系方式,安排看房并完成交易的整个过程,仅在有商业贷款时寻求专业贷款公司或银行的帮助,费用最为节省。但在没有专业人士全程导购的情况下,存在一定的风险,比如在明晰产权的情况下,购房者一定要全面了解房子的物业情况、质量情况等,避免有后顾之忧。2、专业服务公司介入。这一类属于不熟悉房地产交易流程的专业服务公司中介交易。买卖双方希望在网上房地产交易平台进行手拉手交易,但是由于房地产交易涉及对市场行情的把握和大量细节的洽谈,需要在成交前明确,以避免产生纠纷,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往往会咨询专业服务公司。3、中介全程参与服务。由中介全程参与的交易与传统交易类似,卖方在挂牌时不留自己的联系方式,由经纪人来接听电话、安排看房和贷款等交易流程。优点是省心省力,但是上下家总共需要支付成交房价的2%作为中介公司的佣金。二手房交易时,卖方需要履行的义务包括保证将所出卖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卖房人名下、按照合同规定交付房屋等。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包括咨询和居间服务,签订居间合同。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报告相关事项,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3种观点: “后合同义务”的内容(一)在二手房买卖中,协助义务和告知义务尤为重要。1、协助义务:上、下家不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互相协助对方。在房屋产权过户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也需要协助另一方当事人采取一定措施。如上家应当尽快把户口迁出原址,同时下家也应给予一个合理的办理期间。2、告知义务:又称为通知义务,即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或者履行完毕后,上家应将有关房屋的重要事项或存在的缺陷告诉下家。例如,上家把房屋连同屋内设施如淋浴器、煤气灶等一起转让给下家的,不管是有价转让,还是无偿赠予,都必须把这些设备的具体状况告诉下家。(二)结清水表帐单若自来水公司目前实行的是户名住宅地址制度,上、下家不需要办理水表过户手续。因此,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下家往往忽视了在合同中就有关水费由谁来承担作出约定,也没有查核具体已使用的数字有多少,或没有询问有无拖欠水费等情况,结果造成遗留水费帐单无人支付的问题。按自来水公司规定:不论是谁使用的,凡发生逾期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如经30日催缴后仍未缴清水费和滞纳金的住户,则停止供水。因此,在合同中约定交房日之前的水费由谁承担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同时别忘了将交房日的上个月份的已缴讫水费帐单作为合同附件。(三)告知电表状况目前,本市电力公司也已普遍实行户名住宅地址制度,取消了过去的实名制,过去征收的80元的电表押金也已全部退还给住户了。看似好像没什么问题了,但是笔者就曾接待过这样一位市民,事情是这样的,下家与上家已办结交房所有手续,且已入住半年有余。(四)协助煤气过户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煤气问题发生纠纷,大多是上、下家双方没有在合同中对燃气设施费进行约定;或者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清;或者还是按照过去的称呼来约定;或者没有约定办理过户的具体日期;这往往给“后合同义务”的履行留下了纠纷的隐患。按照燃气公司的规定:上、下家必须凭《房屋买卖合同》且已写明本房价已包含燃气设施费,以及双方的身份证、转让人在交房日之前一个月已缴讫的煤气费帐单,共同到燃气部门办理手续。对于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的,燃气部门将拒绝办理。上、下家除了要在《房屋买卖合同》补充条款中注明:本房价已包含燃气设施费以外;尤其重要的是,还要约定办理过户手续的具体日期,以免将来办理起来遥遥无期。(五)结清电话费随着市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的家庭已经安装了多门电话线路,此时下家就要仔细问清楚,并且在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是一根还是两根线路,是普通电话线还是ISDN电话线,转让价是否包含电话线。在此,笔者建议购房者,现在电话新装很方便,你完全可以让原房主将电话移走,不计入房价。然后另外申请安装电话,以免入住后每天接陌生人的电话而烦恼。如确因电话线路或号源紧张而非要不可,那就要和上家一起到电信部门拉一张截止到交房日的结算帐单,一并清结后,再办理过户手续。

第1种观点: (1)收购行为要慎行1、有些房主因为某此原因急需用钱,因此给了中介公司“收购”业务存在的合理性。这无疑给中介公司的违规行为留下了操作空间,在买卖价格上大做文章,消费者有必要与中介公司约定在其出售时要见买方并了解实际的交易价格,以确认中介公司没有得到除代理费外的不合理收益。2、如果时间不紧迫,最好选择买卖双方见面的交易,以真正杜绝某此中介公司的非分之想。3、买房身份与资格确认由于一些特殊性质的房屋需要客户具备一定的资格才可购买,如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对购买人的收入和资格都有明确的,因此如果业主不了解客户是否具有购买资格而到了购买后期才暴露资格问题,会直接导致此桩交易的中途夭折。(2)合同条款权利清1、如果出现买方违约,卖方应拥有怎样的权利,在利益上得到怎样的权利,在利益上得到怎样的补偿都要约定清楚,违约金的数量以及交付时间应写清楚。2、卖方还应了解买方款项的打入情况,如首付款、尾款的支付比例、数量和时间等。3、明确买房付款方式,因此在二手房买卖安例中存在客户贷款方式购买二手房却因为批贷不成而导致交易失败的例子。因此,为了避免浪费无谓的时间,业主应尽早对客户是能被批贷进行确认。购买方要注意的问题:1、查证件、见房主客户在买房时核对证件身份三步走:第一要检验房产证的真伪并与实际物业地址吻合;第二一定要核对房屋产权证上的所有人姓名是否与房主身份证上所载相同,第三房主本人是否与其身份证上的照片相符。2、由于二手房的产权性质复杂,如已购公房存在成本价和标准价问题,同时还可能存在已抵押存在已抵押等债务登记问题。因此对于房屋的问题消费者应给予足够的重视。3、查验房层显性问题——结构及市政配套4、实地看房要看面积、看结构、看装修、看市政配套(水、电、煤气、暖气、有线电视)、看物业管理,以上各项缺一不可,且越细致越能避免今后的居住麻烦,而实际情况如何需要在合同上明确记载,即买卖双方认可签字,这样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买方的利益。合同签署三注意1、过户时间要明确,买房人最在乎的某过于什么时间房屋最终属于我,因此约定过户时间是合同中较重要的条款之一,买方慎重的签订准确的时限。2、卖房单方违约——不卖了或拖延时间不配合过户要承担的责任需在合同里写明,即买房可以得到的经济赔偿。3、交易最后进入物业交割阶段,需房屋交付条款里约定的以何时何地点作为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各项费用的交接时间,同时如果是公房交易,对于物业、供暖等费用的缴纳时间和标准,原房主所在单位是否有些历史要求或改变,买方需改签协议时卖房应做出的配合等,都应在合同中明确注明,从而达到维护买房利益的目的。(5)资金安全最重要客户买二手房最怕的就是资金的风险,没有得到房层产权时全款却已经支付,这时如果出现任何问题,购买方利益都将受到极大的威肋,因此,如何让买房的资金得到妥善的安置直到过户完成才是关键问题所在。而想达到这一点只能靠担保方的介入,即将推出的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只有当房屋过户到买方名下后,银行才将全部房款打入卖方账户,有了金融机构的参与,买方就可以高枕无忧地进行二手房买卖交易了,这也是在最大程度上维护了买方的经济权益。

第2种观点: 二手房交易卖方注意事项。如下:1、卖方应当注意买方是否诚心购买;2、卖方应当注意买方是否有付款能力,尤其是按揭付款,要看对方的征信是否能够过关;3、卖方应当注意房屋买卖合同内容,如履行期限、违约金等;4、卖方在交房前,应当仔细检查房屋,避免出现影响交易的问题;5、卖方应当注意实事求是,实际地介绍二手房情况。一、买卖回迁房注意事项有哪些回迁房在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后可进行买卖,购买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回迁房则可能面临极大的风险,因此应注意以下事项:1、回迁手续更名并不能取代房屋产权证书。2、要求卖方提供回迁协议及其身份证明,并对回迁房的真实性进行核实;3、确定该房屋之上是否有共有人,是否设定抵押权。4、查明该房是属于危改回迁,还是属于商品房回迁。5、如果该回迁房所占用土地是划拨用地,在办理回迁房的产权过户手续时,将由买受人补交土地出让金。在和卖房签定合同的时候可以订立附期限的合同,以产权过户为合同生效条件及付款条件,也可以与卖方协商将购房款办理提存公证,在该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办理过户手续后,由公证处向出卖方支付房屋价款。6、要买方要注意让卖方将户口迁走,否则,买方的户口迁不进来。二、按揭流程有哪些?转按揭的流程包括:房屋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卖方、律师事务所三方签订转按揭交易安全保证合同;买方交纳房屋价格首付款,一般按交易金额的30%缴纳;到卖方的贷款银行,由银行书面同意提前一次性还款的确认函;买方持相关文件及个人资信文件向贷款银行申请二手房按揭贷款;交付房屋;贷款银行复审通过后放款,向卖方的银行划款;卖方收到款项后,与原贷款行解除贷款合同和抵押登记,办理过户、将房屋抵押给买方的贷款银行;买方的贷款银行将30%的首付款付给卖方,转按揭的流程完成。

第3种观点: (1)收购行为要慎行1、有些房主因为某此原因急需用钱,因此给了中介公司“收购”业务存在的合理性。这无疑给中介公司的违规行为留下了操作空间,在买卖价格上大做文章,消费者有必要与中介公司约定在其出售时要见买方并了解实际的交易价格,以确认中介公司没有得到除代理费外的不合理收益。 2、如果时间不紧迫,最好选择买卖双方见面的交易,以真正杜绝某此中介公司的非分之想。 3、买房身份与资格确认由于一些特殊性质的房屋需要客户具备一定的资格才可购买,如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对购买人的收入和资格都有明确的,因此如果业主不了解客户是否具有购买资格而到了购买后期才暴露资格问题,会直接导致此桩交易的中途夭折。 (2)合同条款权利清1、如果出现买方违约,卖方应拥有怎样的权利,在利益上得到怎样的权利,在利益上得到怎样的补偿都要约定清楚,违约金的数量以及交付时间应写清楚。 2、卖方还应了解买方款项的打入情况,如首付款、尾款的支付比例、数量和时间等。 3、明确买房付款方式,因此在二手房买卖安例中存在客户贷款方式购买二手房却因为批贷不成而导致交易失败的例子。因此,为了避免浪费无谓的时间,业主应尽早对客户是能被批贷进行确认。 购买方要注意的问题: 1、查证件、见房主客户在买房时核对证件身份三步走:第一要检验房产证的真伪并与实际物业地址吻合;第二一定要核对房屋产权证上的所有人姓名是否与房主身份证上所载相同,第三房主本人是否与其身份证上的照片相符。 2、由于二手房的产权性质复杂,如已购公房存在成本价和标准价问题,同时还可能存在已抵押存在已抵押等债务登记问题。因此对于房屋的问题消费者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3、查验房层显性问题——结构及市政配套4、实地看房要看面积、看结构、看装修、看市政配套(水、电、煤气、暖气、有线电视)、看物业管理,以上各项缺一不可,且越细致越能避免今后的居住麻烦,而实际情况如何需要在合同上明确记载,即买卖双方认可签字,这样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买方的利益。 合同签署三注意1、过户时间要明确,买房人最在乎的某过于什么时间房屋最终属于我,因此约定过户时间是合同中较重要的条款之一,买方慎重的签订准确的时限。 2、卖房单方违约——不卖了或拖延时间不配合过户要承担的责任需在合同里写明,即买房可以得到的经济赔偿。 3、交易最后进入物业交割阶段,需房屋交付条款里约定的以何时何地点作为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各项费用的交接时间,同时如果是公房交易,对于物业、供暖等费用的缴纳时间和标准,原房主所在单位是否有些历史要求或改变,买方需改签协议时卖房应做出的配合等,都应在合同中明确注明,从而达到维护买房利益的目的。 (5)资金安全最重要客户买二手房最怕的就是资金的风险,没有得到房层产权时全款却已经支付,这时如果出现任何问题,购买方利益都将受到极大的威肋,因此,如何让买房的资金得到妥善的安置直到过户完成才是关键问题所在。而想达到这一点只能靠担保方的介入,即将推出的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只有当房屋过户到买方名下后,银行才将全部房款打入卖方账户,有了金融机构的参与,买方就可以高枕无忧地进行二手房买卖交易了,这也是在最大程度上维护了买方的经济权益。

第1种观点: 一、二手房卖方须履行什么义务1、保证将所出卖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卖房人名下,并交付房屋。这是卖房人最主要、最基本的义务。为保留房屋所有权可以合法转移,其前提必须自己是该房屋的所有权或合法的代理人。当房屋所有权合法转移后,如果有第三人以其他人的名义向买房人提出产权异议,或承租人向买房人主张产权时,原卖房人有保障买房人免受追索的责任。而由此引起诉讼的,买房人有参与诉讼及承担证明第三人、承租人没有理由主张权利的义务。2、按照合同规定的交付时间、交付方式交付房屋。交付方式有两个内容:一是证件的交付,即卖房人有义务将房屋所有权转移到买房人的名下,完成法律程序上的交付。二是实物的交付,即将房屋腾空后交给买房人实际占有使用。如果该房屋被出借,卖房人有义务按合同规定收回,并保证向买房人进行实物交付。3、按照合同所规定的质量(结构、使用状况)、附属设施以及数量交付房屋。交付时,卖房人不得隐瞒房屋缺陷,否则,卖房人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并负责进行维修,买房人也可在一定期限内提出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卖房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二、二手房买卖的途径有哪些1、手拉手直接交易。这一类是熟悉房地产交易流程和行情的手拉手交易。卖方一般会直接放上自己的联系方式,安排看房并完成交易的整个过程,仅在有商业贷款时寻求专业贷款公司或银行的帮助,费用最为节省。但在没有专业人士全程导购的情况下,存在一定的风险,比如在明晰产权的情况下,购房者一定要全面了解房子的物业情况、质量情况等,避免有后顾之忧。2、专业服务公司介入。这一类属于不熟悉房地产交易流程的专业服务公司中介交易。买卖双方希望在网上房地产交易平台进行手拉手交易,但是由于房地产交易涉及对市场行情的把握和大量细节的洽谈,需要在成交前明确,以避免产生纠纷,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往往会咨询专业服务公司。3、中介全程参与服务。由中介全程参与的交易与传统交易类似,卖方在挂牌时不留自己的联系方式,由经纪人来接听电话、安排看房和贷款等交易流程。优点是省心省力,但是上下家总共需要支付成交房价的2%作为中介公司的佣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合同条款要约定房屋的具体信息,比如房屋价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过户期限、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在二手房屋买卖中,要着重的注意出卖人的房屋权属状况,要审核是否有其他的房屋权利人。对方或其他人的户口是否在出卖房屋名下,什么时候能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等问题。这些都要做出具体的时间约定,以及对方未按照时间履行时的一个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3种观点: 上家收了定金,楼价上涨便随意撤单;下家通过中介获取信息,买房时甩掉中介,与上家“手拉手”成交……二手房市场在日益红火中发生的纠纷屡见不鲜,其中不少纠纷产生在房屋交易之前。二手房交易前纠纷增多的现象是交易对象失信的表现,而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前,按照相关法律,交易双方都应当履行“先合同义务”,不履行“先合同义务”者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晋城律师在此提醒二手房交易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前,莫忘履行“先合同义务”。表现不履行先合同义务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二手房交易中出现了一种新现象,即交易中的一方不履行“先合同义务”。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签订之前、交易洽谈过程中,合同订立当事人一方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不履行先合同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履行“先合同义务”的表现形式有:上家已独家委托中介商,并且收了下家的定金,但遇到楼价上涨便随意撤单;上下家在中介商那里获取了商业信息后,随意甩掉中介商,手拉手成交;出售的房屋已被下家确认,上家已预收了诚意金,待购房人办出了按揭贷款后,上家以“家里人不同意售房”为由毁约……二手房交易中出现的这些纠纷,缘于上下家以及中介商缺乏法律方面的相关知识。交易双方往往片面认为,只有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后才能追究违约方的责任。他们不清楚,在交易洽谈过程中,也有一个履行法律义务即“先合同义务”的责任承担问题。“先合同义务”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因此,不履行先合同义务应承担《民法典》第五百条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双方应遵守游戏规则,立法上也应更加完善,以增强缔约过失责任认定的可操作性。五项内容构成先合同义务二手房交易缔约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内容———瑕疵告知义务内容:二手房的提供者,不管是上家还是中介商应当将交易房屋所具有的瑕疵告知购房人,不得隐瞒。比如该房屋已设定了抵押;或者该房屋有质量问题等,都应如实告知购房人。否则,因为该瑕疵而造成签定的合同无效或被撤消的,则要向购房人赔偿损失。等。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买卖合同中买方的义务是:1、支付价款;2、验收标的物。二、卖方的义务是:1、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质量交付标的物;2、交付相关单据凭证;3、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权利。三、买方的权利:1、受领标的物;2、要求卖方按照约定给付标的物。四、卖方的权利:1、取得相应的货款;2、要求买方按约定检验货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尤其是合同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1.《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订立、履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2.《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合法;(二)符合当事人的实际需要;(三)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3.《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条件接受交付的标的物。”4.《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四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支付全部货款,卖方应当交付标的物。”5.《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通过以上法律依据,可以看出买卖双方应当在合同中规定合法标的物、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日期等内容,并且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保护双方的权益。同时,对于不动产交易,应当进行登记,以确保权属清晰,避免发生纠纷。

第3种观点: 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1、出卖人应按照约定事宜交付标的物,且向买受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2、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3、出卖人的取回权;4、买受人的回赎权;5、出卖人应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应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第六百二十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第六百四十二条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第六百四十三条买受人在双方约定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限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请求回赎标的物。

第1种观点: 第1步:买卖前的产权审核担心买到产权有瑕疵的房子,是买家们不敢进行自主交易的一大原因。但做足前期准备工作,这一问题也将不是问题。首先,要仔细查看业主的房产证,注意房产证上有几个人的署名。如果有两个人,在签订后边的合同时就需要有两个人的名字;其次,看购房时的相关凭据,比如购房、契税等,作为辅助证据以初步确认房屋产权归属。风险提示:此环节最大风险即是产权瑕疵问题,所以在交定金之前,必须去查档并得到确定答案。你相中的房屋有可能处于抵押状态,也有可能因为有债务纠纷而处于查封状态,而一旦房屋产权有问题,交易即宣布无效。第2步:交定金与签合同看好房子,确定房屋产权后,交定金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但千万不要忽视这个小小的环节,交定金也是有窍门的。房子动辄上百万,以5%计算定金额度也能达到5万元。所以当交易进行到这个环节时,请多留个心眼。如果你看中的房子还在按揭中,定金最好不要直接交到业主手中,而应该交由第三方监管。如果买卖双方都有可以信赖的第三方,则可以签一个简单协议,约定赎楼完毕之后给定金卖方,需注明“交给监管第三方则视为卖家收讫,卖家以未收到定金为由拒绝履行合同的,视为违约”。如果没有可信赖的第三方,定金最好交由银行监管。具体做法是:买卖双方到银行去签一份监管协议即可,约定在交易中心完成递件手续后,划拨到卖家账户上。一、怎么办理二手房贷款呢办理二手房贷款首先要经借款银行的同意,因为卖方通过按揭贷款购买的商品房已进行了抵押;然后在第二次交易意向达成后,银行向买方发放贷款与房屋产权过户之间存在时间差,此时存在着交易风险。如果卖方出售的房屋是按揭贷款购买的已购公房,那么新购买人的贷款年限将受房龄的制约。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20年,当房龄超过30年时,银行将不再批准放贷。二、二手房交易流程及费用二手房交易就是指已经在房地产交易备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再次上市进行交易。那个人二手房交易的具体流程都有哪些,需要哪些费用呢?下面由我为大家解答。二手房交易的流程:找房源和看房。买卖前的房屋和产权审核。查档。确定房屋产权再交定金。签订正式合同。

第2种观点: 中介的义务包括: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依法交纳税费;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提供当事人与订立合同有关的所有真实情况的责任;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买二手房时要当心的产权房子类型:一、商品房。二、房改房。三、经适房。四、廉租房。五、公租房。六、安置房。七、小产权房。八、集资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1种观点: 一、权属审查1、军产房,乡产房不允许买卖。2、二手房转让人应当是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二手房权利人。3、二手房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有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同意的书面文件。4、二手房属于国有或集体资产的,应当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5、共有二手房,应当有共有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6,优惠价(标准价)的房改房要经单位同意。二、权属审查1、交易的房屋,有没有受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的交易情形。2、二手房有无抵押等他项权利设置情况。若有,则要看无取得抵押权人等他项权利人书面同意买卖的证明。三、是否涉及他人的优先购买权1,共有二手房买卖时,在同等条件下,二手房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如要交易,需要二手房优先购买权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2,已经出租的二手房买卖时,在同等条件下,二手房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如要交易,需要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买受人购房后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四、有无下列禁止买卖情形:法律规定的禁止转让的情况有:(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产或者以其他方式二手房权利的;(2)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3)共有二手房,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4)权属有争议的;(5)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6)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7)法律、行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有关规定禁止转让的情况有:(1)以低于房改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4)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5)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6)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买卖当事人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2、买卖当事人在买卖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买卖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3、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4、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5、买卖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6、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3种观点: 房屋买卖涉及权属审查、权属审查、他人优先购买权和禁止买卖情形,包括军产房、乡产房的买卖,二手房权利人的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议要求,国有或集体资产的批准要求,共有二手房的共有人同意要求,优惠价房改房的单位同意要求,房屋是否受交易和抵押等他项权利的设置情况,共有二手房和已出租二手房的优先购买权,以及法律和规定的禁止转让情形。法律分析一、权属审查1、军产房,乡产房不允许买卖。2、二手房转让人应当是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二手房权利人。3、二手房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有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同意的书面文件。4、二手房属于国有或集体资产的,应当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5、共有二手房,应当有共有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6,优惠价(标准价)的房改房要经单位同意。二、权属审查1、交易的房屋,有没有受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的交易情形。2、二手房有无抵押等他项权利设置情况。若有,则要看无取得抵押权人等他项权利人书面同意买卖的证明。三、是否涉及他人的优先购买权1,共有二手房买卖时,在同等条件下,二手房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如要交易,需要二手房优先购买权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2,已经出租的二手房买卖时,在同等条件下,二手房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如要交易,需要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买受人购房后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四、有无下列禁止买卖情形:法律规定的禁止转让的情况有:(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产或者以其他方式二手房权利的;(2)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3)共有二手房,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4)权属有争议的;(5)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6)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7)法律、行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有关规定禁止转让的情况有:(1)以低于房改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4)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5)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6)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结语在进行房屋买卖过程中,我们需要进行权属审查和权属审查,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买卖二手房时,要注意转让人是否具有合法的房地产权证书,并获得相关机构的批准文件。对于共有房屋,需要获得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同时,还需关注是否存在他人的优先购买权,需要相关人放弃并提供证明。此外,禁止买卖的情形包括司法、权属争议、未依法登记等。遵守这些规定和,才能确保房屋买卖的合法性和顺利进行。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转让,实施房地产转让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转让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清点屋内的设施,很多的二手房都是装修好的,像壁柜、橱柜、家具,以及一些家电设施,比如空调、热水器等,在出售时,这些也是计算在房屋总价内一并出售的。2、相关的费用要结清,我们要留意原房主水、电、煤气、、物业费、取暖费、有线电视费、数字电视费、电话费、宽带费等费用是否结清。3、该过户的要过户,买卖双方应当共同去到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煤气公司、公司、有线电视公司、电信或网通的营业网点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这样,将来缴费、办理相关的业务,也都比较方便。此外,还需要去到物业公司办理物业和公共维修基金的更名手续。4、户口迁移,很多人买房是为了落户,只有原房主的户口迁出了,你的户口才能迁入。在这个时候,就要留意原房主的户口是否迁出,可以去到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询问房屋内的户口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收房注意房款约定。房款什么时候结算,什么时候交房,应该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好。2、物业费可以按月交《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方法》规定,物业不可一次性预售一年或多年的物业费,物业费需要按月、季度或年度算,最多可以预收半年。3、物业费不能乱买家在和签署购房合同时,可以要求开发商出示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协议。4、缴纳契税签协议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清点屋内的设施,很多的二手房都是装修好的,像壁柜、橱柜、家具,以及一些家电设施,比如空调、热水器等,在出售时,这些也是计算在房屋总价内一并出售的。2、相关的费用要结清,我们要留意原房主水、电、煤气、、物业费、取暖费、有线电视费、数字电视费、电话费、宽带费等费用是否结清。3、该过户的要过户,买卖双方应当共同去到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煤气公司、公司、有线电视公司、电信或网通的营业网点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这样,将来缴费、办理相关的业务,也都比较方便。此外,还需要去到物业公司办理物业和公共维修基金的更名手续。4、户口迁移,很多人买房是为了落户,只有原房主的户口迁出了,你的户口才能迁入。在这个时候,就要留意原房主的户口是否迁出,可以去到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询问房屋内的户口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1种观点: 一、经济诈骗罪经济诈骗罪行为一般都涉及经济内容,所以法律上没有“经济诈骗罪”的说法,我国现行法律上所讲的经济诈骗主要分一般诈骗、合同诈骗和金融诈骗,经济诈骗罪是包括了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其中跟经济社会密切相关的诈骗犯罪,包括但不限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经济诈骗罪中合同诈骗是具体罪名(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在刑法中包含在扰乱市场秩序罪(刑法第八节)这一类罪名中,是指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利用合同诈骗对方钱财的某些行为;经济诈骗罪中金融诈骗是一类罪名(刑法第五节),主要涉及金融领域,包括集资诈骗、贷款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有价证券诈骗、保险诈骗等;经济诈骗罪中其他的诈骗行为就是通常意义上的诈骗,包括利用一般手段诈骗别人财产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出口退税的行为,利用某些非法组织的诈骗行为(刑法第三百条)等。许多当事人询问经济诈骗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有人认为就是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有人认为依据诈骗罪的不同内容进行区分,按照“经济”的具体内容来确定经济诈骗罪量刑标准。经济诈骗罪量刑标准一般就是指诈骗罪的量刑标准:经济诈骗罪量刑标准一:犯诈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经济诈骗罪量刑标准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济诈骗罪量刑标准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数额标准。从我国有关现行刑事司法解释来看,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数额标准都高于诈骗罪的数额标准。2001年4月8日《最高人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合同诈骗的,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千元至2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199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注:以下简称《最高人民的解释》)规定,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货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l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包括咨询和居间服务,签订居间合同。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报告相关事项,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3种观点: 中介机构应为购房者提供房源和咨询服务,保障购房者不会遭受损失。如果中介公司的职员过错导致购房者损失,购房者有权向中介公司追责。中介机构应提供真实合法的信息,并对出卖人提供的虚假或欺诈信息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如实向委托人报告合同相关事项,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将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分析1、为购房者提供房源,并为购买者购买二手房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2、保障提供的服务,不会给购房者带来损失。因中介机构职员的过错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中介公司的职员因过错给购房者造成了损失,购房者可以找中介公司承担责任。3、应对提供真实合法的信息。中介机构保证已事先核实为购房者提供的房屋资料,并满足购房者的特别要求,但因出卖人提供的信息有误或有欺诈内容,应由中介机构承担损失,先行向承租人赔偿损失。《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报告义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拓展延伸中介责任与义务:保障二手房买卖交易的公正与合法性中介在二手房买卖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其主要目标是保障交易的公正与合法性。首先,中介应确保房屋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提供客观、全面的信息,以便买卖双方做出明智的决策。其次,中介应积极履行调解和协调的角色,帮助双方解决交易过程中的纠纷和争议。同时,中介还应确保交易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为双方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此外,中介还应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公平性,防止不当行为和欺诈行为的发生。总之,中介的责任和义务在于为二手房买卖交易提供安全、公正、合法的环境,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结语中介机构作为房屋交易的重要参与方,承担着保障购房者权益的重要责任。他们应提供真实合法的房源信息,并为购房者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确保购房者不会因其过错而遭受损失。同时,中介机构应遵守《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的报告义务,如实向委托人报告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如果中介机构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购房者利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中介机构的责任在于保障交易的公正、合法性,维护购房者的权益,促进二手房买卖交易的顺利进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销售代理第二十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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