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想开药店没有药师证,开不了。开药店的要求1、营业场地的要求店面面积的大小与商品陈列的多少相关,除此之外还要考虑消防安全之类的问题,所以开药店对营业场地是有要求的。一般不应该少于40平方米,而且最好能预留20平方米的仓库面积,以便存放货物。2、证件的要求不管是开什么店,相关证件的办理是绝对少不了的,药店更是如此。要申办的证件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健康证等,并且最重要的是要申请GSP认证。申请开药店之前,应该向所在地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领到《药品经营许可证》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第3种观点: 药店卖药人员需要执业药师证和健康证。执业药师是指药学技术人员通过国家统一考试,获得了执业药师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并登记实践生产、管理和使用的药物和其他单位需要提供药学服务。执业药师是负责提供药学知识和服务的专业人士。药师负责检查医生开的几种药物之间是否存在药物相互作用,并根据患者的病历和医生的诊断,为患者推荐最适合的剂型和用量。同时,还会对患者进行用药注意事项和用药方法的教育。城区药店应配备不少于2名药师以上的技术人员,其中1名应为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主管药师;乡镇药店应配备药师以上技术人员;设在行政村的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或者经过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培训,并取得上岗证的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开中药的需要的证件有:营业执照、中药药剂师证。因为开药店需要两名执业药师,如果卖中药,至少有一名为中药执业药师,由县级药监局申报,地市级药监局批准。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开中药的需要的证件有:营业执照、中药药剂师证。因为开药店需要两名执业药师,如果卖中药,至少有一名为中药执业药师,由县级药监局申报,地市级药监局批准。法律客观:《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情形的; (四)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的区域; (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
第3种观点: 药店卖药人员需要执业药师证和健康证。执业药师是指药学技术人员通过国家统一考试,获得了执业药师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并登记实践生产、管理和使用的药物和其他单位需要提供药学服务。执业药师是负责提供药学知识和服务的专业人士。药师负责检查医生开的几种药物之间是否存在药物相互作用,并根据患者的病历和医生的诊断,为患者推荐最适合的剂型和用量。同时,还会对患者进行用药注意事项和用药方法的教育。城区药店应配备不少于2名药师以上的技术人员,其中1名应为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主管药师;乡镇药店应配备药师以上技术人员;设在行政村的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或者经过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培训,并取得上岗证的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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