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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营销的产品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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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互联网保险产品应满足以下要求:(一)通过电子银行业务平台销售。(二)符合银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经营区域的监管规定。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主要服务于在实体经营网点开户的客户,原则上不得在未开设分支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开展业务。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银行除外。(三)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销售从业人员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风险提示: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在有效隔离、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与保险公司系统互通、业务互联、数据对接。保险中介机构之间可依托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加强协同合作,促进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法律依据《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六十四条

第2种观点: 各保监办: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3]25号)及《关于开展2003年全国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3]80号)精神,防范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的误导风险,促进人身保险市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重点检查各保监办应进一步落实《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开展2003年全国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将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纳入到各地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的总体安排中,并于近期开展一次重点检查。 二、检查重点内容检查的重点是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的销售行为及误导情况,具体包括: (一)内控制度建设情况; (二)宣传材料和信息披露管理情况; (三)销售人员的培训情况; (四)客户回访情况; (五)单证、条款管理情况; (六)其他突出情况。 三、检查工作要求 (一)重点方向。各保监办应根据有关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状况,关注客户投诉热点,对突出情况和重点问题进行检查、处理。 (二)工作安排。为提高工作效率,避免重复检查,各保监办应统筹安排,将对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的重点检查纳入2003年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的整体工作安排。 (三)加强合作。各保监办在检查中应加强与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健全合作监管机制。若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因机构改革原因,给贯彻落实工作带来实际困难的,保监办可先单独开展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待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的机构改革工作完成后再考虑建立健全合作监管机制。 (四)检查报告。各保监办应将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的有关检查及处理情况作为专项内容反映在今年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的总结报告中,并于2003年9月30日前将该部分专项内容的电子版报送人身保险监管部,内网地址为:“尹江鳌工作人员/监管处/人身保险监管部/CIRC@domain”,主题为“xx保监办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检查报告”。 四、其他各保监办在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人身保险监管部反映。 联系人:尹江鳌、张遥 联系电话:010-660250,66016688-3810 传真:010-66073982

第3种观点: 在实践中经常有银行代理其指定的保险公司与消费者签定保险合同,但同时很多借款人也委托银行代为办理保险手续,如此实际上就出现了双方代理的问题。然而双方代理是代理权的滥用,法律是禁止的,属于无效的。一、签订保险代理合同要注意什么给自己的人身或者财产多一些保障,许多人都选择购买保险,面对强大的保险公司,保险购买人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投保之前谨慎挑选保险公司在挑选保险公司的时候,应注重该公司的实力、规模以及运营能力,因为这关系到保险公司资金的运营、投资和理赔能力。也可以询问接受过理赔的朋友,他们的建议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2、准备投保时要检查保险营销员、代理人、经纪人的资格证书和展业证明现实中经常有买保险找得到人,索要保险赔偿金找不到人的事情发生。因此,要检查保险营销员、代理人、经纪人的资格证书和展业证明,确保其具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确定自己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获得保险赔偿金。3、针对保险对象选择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一般针对不同的保险对象有很多险种合同,购买者应根据保险的对象是人身或者财产等详细选择适合的保险合同,不要盲目听从保险人员的介绍。4、签约之前,消费者要仔细阅读和研究合同条款的内容保险合同一般都是由保险公司出具的,签约之前购买者要仔细阅读和研究合同条款,对于不懂的内容,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做出明确解释,并将解释内容形成文字作为合同附件,成为履行合同和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对于签约前保险业务员只提供产品说明书,不出示保险合同、保险费率及其它相关资料的,消费者应拒绝购买。针对一些专业性强的格式条款,要注意向有关专家请教,避免因不懂专业而糊涂签约,权益受损。5、如实填写投保单并亲自签名对于保单上要求填写的内容购买者要如实填写,不得欺瞒,以免在索赔时保险公司以此作为拒绝赔偿的理由。二、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怎么写很多人买商品房时选择按揭贷款的方式,而按揭贷款就要将房产进行抵押,在个人住房贷款合同中通常约定的条款往往是银行一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在贷款合同的签定过程中与合同签定后的若干法律问题同时影响着相关的主体即:购房者、按揭银行及保险公司。购房人与银行之间,一方面有贷款合同关系。作为借款人享有获得贷款的权利,并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另一方面有抵押合同关系(在文书格式上,可以与借款合同合并),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有权在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下依法处分抵押房屋,并就处分价款优先获得清偿。购房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购房人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同时享有获得保险金赔偿的权利。三、在我国买房贷款选择银行应该怎样进行?贷款成本的综合计算由于物价膨胀的关系,使消费者的实质所得受到影响,为了减少每月支出的费用,通常消费者在购物时还是习惯货比三家,一定要挑到最便宜的才购买。然而,面对银行间的利率竞争,您又该如何挑选贷款银行?利率固定或浮动利率也是选择房贷时的参考。关于固定利率,本报在1863期上有过专门的分析,就不详细叙述了。当预期市场利率上扬时,固定利率房贷是不错的选择,但是有时市场预期利率上升的幅度和实际利率变化并不相同,或是发生的时间延迟许久,这对固定利率房贷来说都是潜在的风险。浮动利率有随市场利率浮动变化的特性,对消费者来说比较公平,若市场利率在短期不至于扬升过快或过大,对消费者的成本影响相对较小。浮动利率对于没有很好的投资经验、投资意识和时间、能力的客户,选择这种方式比较好。无论是固定利率还是浮动利率,购房者都应该根据自己的情况加以权衡。选择不同的银行和不同的贷款产品,会影响到您未来的贷后经济状况。银行的附加费用贷款的成本除了每个月要缴的本金和利息之外,手续费和其它杂项费用也是考虑的因素。办理一手楼按揭一般需要支付房产保险费用、抵押登记费用、合同印花税等等,部分银行考虑将按揭手续委托律师机构办理,可能还需要合同公证费用、律师费等等。向银行贷20万元左右的款,各项费用加起来几乎达到8000元至10000元,这也是一笔数目不小的成本支出。因此,消费者在询问利率的同时,还应该详细了解附加费用,才能清楚分析贷款成本。违约金有些银行会针对提前还贷的顾客收取违约金,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顾客于短期内转贷,造成银行人力成本的负担。通常违约金收取的期间从一至五年不等,收取的金额为贷款本金的一定比例,或是每月应缴利息的倍数。一般来说,房贷在一两年内完全清偿的机率并不高,违约金的较无影响。但需注意的是,有些银行对顾客的部分还款也会收取违约金,这对于想要以部分还款来节省利息的顾客来说影响较大,因此在比较银行时,一定要问清楚违约金的,才不会吃闷亏。选择能提供多样化产品的银行由于人生各阶段的财务状况与经济压力不同,所适合的产品也不同;加上金融产品的推陈出新,使得房贷产品也变得多样化。不同的产品具备不同的功能与特性,消费者可以在申请贷款时,请银行的专业人员详细介绍各种产品,然后挑选出符合自己需要的产品,就像在百货公司挑选适合自己的衣服一样,但前提是银行必须提供多样化的选择。银行提供越多具比较性的产品,客户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仔细进行选择。这种选择同时也有助于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它可以使个贷产品设计更加人性化,更加多元化,有助于银行建立自己的按揭业务品牌。附加值服务有多少目前国内银行个贷产品之间差别并不是很大,银行间的竞争主要还是在流程和服务上。而银行的流程和服务,对于普通贷款者来说,有的时候则表现在一些细节方面。比如目前有些银行有专门大堂经理,负责实时处理顾客的疑问,或引导顾客到柜台处理问题;如果顾客待的时间比较久,还体贴的奉上一杯热茶,这些细节都会反应在未来与银行间的关系,银行是在与顾客交朋友还是只想要赚钱,消费者必须要睁大眼睛。若是银行把顾客的问题当做是自己的问题,设身处地为顾客着想,再以专业的态度解决问题,必定能获得顾客的尊重和信赖。建行上海市分行推出的“公积金商业贷款”组合贷款一条龙服务,就是购房人在出具完备资料后,一切就都交给建设银行办理。这就吸引了好多购房者,他们将完全可以贷款30万元的纯公积金贷款,改成“29万元的公积金1万元商业贷款”的组合贷款,将一切交给银行,不用自己再到管理中心和银行跑两套手续,且手续费用和其他贷款是一样的。售后服务别忽略很多借款人不太关心或注意银行的售后服务或条款,这往往给借款人以后的资金安排、家庭理财或资产处置带来很大的不便。办理房贷的售后服务可以说长达20年甚至30年,这么长的期间若有资金需求,都必须由贷款银行来协助处理,因此银行人员的积极度与服务热忱就显得非常重要了,如果选择一家信誉好的银行,等于是为自己买了一个20年专业而优质的保障。现在提前还贷的人越来越多,也越发觉得困惑,这主要是与各家银行对提前还贷的规定千差万别有关。这种差别具体体现在提前还贷是否有违约金、应该提前多久申请、采用什么方式申请、可以提前还贷几次、每次可还多少等方面。

第1种观点: 一、互联网保险流动性风险是什么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互联网金融机构纷纷推出高收益、高流动性的产品,看似诱人的回报背后实际隐藏着时间错配问题,从而导致流动性风险。以互联网货币基金为例,互联网货币基金一般承诺T+0实时到账,然而基金公司与银行签订的协议存款却是有期限的。一旦消费者发生大规模的赎回行为,互联网基金平台很难应对。此外,很多互联网金融机构由于刚起步,也缺乏监管,所以缺少对短期负债和未预期到的资金外流的应对经验和举措;行业的一些特征也是互联网金融行业流动性风险较高的原因,首先因为互联网技术的操作便捷性使得同步集中变现现象增多,其次由于很多互联网平台市场信誉度不佳,投资者对其信心不足,“挤兑”现象更容易出现。再次,投融资者数量庞大,且其中大部分金融专业知识不足,风险承受能力较差,也容易给互联网金融机构带来流动性风险。二、影响互联网保险流动性风险生成的主要因素从金融市场小环境看,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从业机构自身的品质和运营水平。主要表现为掌握、

第2种观点: 从金融市场小环境看,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从业机构自身的品质和运营水平。主要表现为掌握、分析投资供需双方情况,生产金融产品,吸纳、储备和管理资金,管控资金流动,评估和管控风险等能力。二是金融产品的品质。主要表现为投资项目、理财计划的合理性、获利可能性、安全性。三是投、融资者数量及质量。投、融资者的数量、素质,投资心理和能力,融资动机和能力,以及获益预期等因素,往往影响资金与资产匹配的程度。四是投资资金流。主要表现为投资体量、流向、获利预期、集散度等,这些要符合资金与资产匹配的客观规律和实际。五是市场的“品质”。首先是市场透明度,表现为金融从业机构、投资者、融资企业、管理机构等是否对客观情况能真实、完整的掌控。其次是市场信用度,表现为上述各方是否能讲求诚信、严守契约精神。再次是市场道德法律水平,表现为上述各方是否能做到奉公守法,令行禁止。六是技术水平。主要表现为网络系统技术先进性、安全性及运行效率等。这五个方面的品质和水平越高,风险越低。一、互联网保险流动性风险是什么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互联网金融机构纷纷推出高收益、高流动性的产品,看似诱人的回报背后实际隐藏着时间错配问题,从而导致流动性风险。以互联网货币基金为例,互联网货币基金一般承诺T+0实时到账,然而基金公司与银行签订的协议存款却是有期限的。一旦消费者发生大规模的赎回行为,互联网基金平台很难应对。此外,很多互联网金融机构由于刚起步,也缺乏监管,所以缺少对短期负债和未预期到的资金外流的应对经验和举措;行业的一些特征也是互联网金融行业流动性风险较高的原因,首先因为互联网技术的操作便捷性使得同步集中变现现象增多,其次由于很多互联网平台市场信誉度不佳,投资者对其信心不足,“挤兑”现象更容易出现。再次,投融资者数量庞大,且其中大部分金融专业知识不足,风险承受能力较差,也容易给互联网金融机构带来流动性风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在审慎监管前提下有序推进金融创新,健全风险全覆盖监管框架,提高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2.加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强化不良资产认定和处置,防范化解影子银行风险,有序处置高风险金融机构,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3.健全金融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制度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和属地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4.强化监管科技运用和金融创新风险评估,探索建立创新产品纠偏和暂停机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 城市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报审批。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城市以及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审查同意后,报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报省、自治区审批。第十五条 县组织编制县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组织编制,报上一级审批。

第1种观点: 1、保险营销并非等于保险推销。2、保险营销特别注重推销。3、保险营销更适应于非价格竞争的原则。4、保险推销人员需要有丰富的保险知识。5、保险营销的最终目的是销售出商品。一、保险营销的技巧1、开拓新市场技巧企业应该意识到市场的重要性,应该成立专门的市场部。专门进行市场分析和市场调研。收集产品及时数据,想办法将产品打入相关市场,先区域市场,再到国内市场,最后进入国际市场,有效的进行产品的销售。企业应该学会在新市场中寻找更多的潜在客户,很久之前,计算机一般是销售给一些科研机构和学校等,根本不会考虑达到会进入个人家庭,而随着科技的发展,计算机的普及率也越来越高,普通人家中也开始使用计算机了,潜在客户变成了实际客户。2、多渠道销售模式技巧企业对产品的销售不应该是单一渠道销售,企业应该采取多渠道对产品进行销售,在之前,葡萄酒厂都会把生产的葡萄酒交给经销商去销售,而后来发现,这种单一渠道并不能更好的解决产品的销售问题,于是葡萄酒商就开始寻找新的销售渠道,也就是后来出现的葡萄酒商直接成立葡萄酒直销店,直接把葡萄酒卖了消费者,另外还把葡萄酒直接卖给一些饭店,酒店。这就是种很明显的采取多渠道销售模式。3、良好的产品开发战略技巧企业的产品开发战略需要一定的技术,资金,成本的基础,但是在产品开发时,首先必须透彻的了解市场的需求,了解顾客的需要,开发的应该是满足客户需要的产品。而一种产品开发战略需要一定的创新性,要求企业有一定的创新能力,企业能够很好的对新事物进行探索,有创新能力的企业才是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新产品开发战略能很好的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适应力,这也需要企业话费较大的成本去寻找新市场,特别是对于那些正在成长的新市场对企业来说是更有利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支持国内企业更好地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加快建立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体系和监管体系,提高贸易各环节便利化水平。鼓励企业间贸易尽快实现全程在线交易,不断扩大可交易商品范围。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加强与境外企业合作,通过规范的“海外仓”、体验店和配送网店等模式,融入境外零售体系,逐步实现经营规范化、管理专业化、物流生产集约化和监管科学化。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合理增加消费品进口。二、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做大做强。培育一批影响力较大的公共平台,为更多国内外企业沟通、洽谈提供优质服务;培育一批竞争力较强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全面配套支持;培育一批知名度较高的自建平台,鼓励企业利用自建平台加快品牌培育,拓展营销渠道。鼓励国内企业与境外电子商务企业强强联合。三、优化配套的海关监管措施。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管理模式,优化跨境电子商务海关进出口通关作业流程。研究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简化归类的可行性,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四、完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对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实施集中申报、集中查验、集中放行等便利措施。加强跨境电子商务质量安全监管,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及商品实施备案管理制度,突出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开展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管。进境商品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对违反生物安全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五、明确规范进出口税收。继续落实现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或免税。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由财政部按照有利于拉动国内消费、公平竞争、促进发展和加强进口税收管理的原则,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另行制订。六、完善电子商务支付结算管理。稳妥推进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鼓励境内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跨境电子支付业务,满足境内外企业及个人跨境电子支付需要。推动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支持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拓展境外业务。加强对电子商务大额在线交易的监测,防范金融风险。加强跨境支付国内与国际监管合作,推动建立合作监管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七、提供积极财政金融支持。鼓励传统制造和商贸流通企业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国际市场。利用现有财政,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走出去重点项目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适合的信用保险服务。向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有效的融资、保险支持。八、建设综合服务体系。支持各地创新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引导本地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向规模化、标准化、集群化、规范化方向发展。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通关、物流、仓储、融资等全方位服务。支持企业建立全球物流供应链和境外物流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各驻外经商机构作用,为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信息服务和必要的协助。九、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信用评估机制,实现各监管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构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保障体系。推动建立针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售后服务制度。引导跨境电子商务主体规范经营行为,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执法监管,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坚决打击跨境电子商务中出现的各种违法侵权行为。通过有效措施,努力实现跨境电子商务在发展中逐步规范、在规范中健康发展。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推动建立全国性跨境电子商务行业组织,指导各地行业组织有效开展相关工作。发挥行业组织在与企业间的桥梁作用,引导企业公平竞争、守法经营。加强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组织交流合作,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与相关产业集群、专业商会在境外举办实体展会,建立营销网络。联合高校和职业教育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培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 各级应当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信息公开的内容。第 各级应当加强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3种观点: 受保险资金投资运用及保险公司自身管理水平的,目前国内的投资类产品与欧美市场上的同类产品相比差距较大,险种针对性不强,而且一家公司推出,其他公司纷纷效仿,市场细分不明显。因而中国的投资类产品创新必须结合国情进行,创新方式应该多样化,实现属地型创新,针对性创新和适应性创新。我国证券市场上投资类保险产品包括投资连接保险、分红保险和万能保险,具有保障和投资的双重功能,其中分红保险在国外属于传统产品而不属于投资类产品,我国之所以归于投资类保险产品是因为相对于传统的纯粹保障型产品来说,它具有投资的功能。从性质上说,分红保险给予投保人享受保险公司的盈利分配权,投资连接保险和万能保险根据保险资金投资运作情况来确定投资收益,但从投资的角度来看,不管购买了上述保险中的哪些产品,除了得到保险的保障之外都存在获取一定投资回报的可能。中外投资类保险产品的差异将我国投资类保险产品与国外的同类产品进行比较,不难发现存在以下区别:1、推出背景上的差别。国外推出投资类保险产品是为了增强保险产品的竞争力,而我国推出投资类保险产品的直接原因是降低利差损。在20世纪70年代,受通货膨胀的压力,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业纷纷寻求创新,保险公司传统的固定预定利率的长期寿险保单由于缺乏竞争力,导致长期寿险保单持有人纷纷退保,造成保险资金外流,保险公司受到严重冲击,为扭转这种不利局面,各保险公司开始研究开发投资型保险产品。近20年来,投资型保险产品在各国得到迅速发展,在一些投资型保险发达的国家,其保费收入已经占到寿险保费收入的30-55%,目前投资型寿险产品已成为各国寿险业同其他金融业竞争的工具,并日益成为未来寿险业的发展方向。在我国,20世纪90年代以来,保险业迅速发展,保费收入以年均超过30%的速度飞速发展,而寿险保费收入在1997年超过财产保险的保费收入后,其增长速度一直超过财产保险的保费收入。与此同时,央行连续8次降息,寿险公司因此蒙受巨大的利差损失。为扭转不利局面,保险公司纷纷从传统业务之外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于是投资型保险产品就应运而生了。由此可见,国外由于通货膨胀和高利率原因,为增强保险产品的竞争力而推出投资类保险产品,而我国各保险公司是在不断积聚大量利差损的金融背景下推出投资类保险产品的。2、投资账户方面存在的差异。国外的投资保险产品提供多种投资账户,供投保人选择,保险金额也具有灵活性,而目前国内出现的投资型保险,如投资连接保险仅仅提供一个投资账户,投保人完全被动地接受保险公司的投资选择,而固定的保费和保险金额降低了产品的灵活性。3、投资收益上存在的区别。在国外,保险新品种积聚的保险资金一般交由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投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而且国外保险公司的发展一直秉承投保和承保并重的理念,所以即使是部分保险公司自己管理保险资金,投资管理能力也比较强,普遍推行资产负债管理,所以一般都有较好的投资收益。在我国,投资类保险产品近年才逐步推出,各家保险公司均采取运营保险资金的投资方式,而资金运营主体的模糊容易产生责任的混淆不清,从而可能降低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投资效果。4、产品在监管和营销上存在的差别。在国外,投资型保险产品被看成是一种证券。证券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督部门同时对它进行监督,产品同时受制于证券法规和保险法规。在销售该产品时,要求营销员具有保险和证券双重从业资格。而在国内,投资类保险产品只受保险监督部门的监督,在选择保险营销人员时没有具体的身份鉴定。投资类保险产品面临的制约因素纵观世界范围内投资类保险产品的发展可以发现,投资类保险产品与证券市场之间存在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一方面,投资类保险产品的兴起对证券市场的扩张起一定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投资类保险产品的兴旺可以吸引更多的投保人购买与证券市场相连接的保险产品。对我国证券市场的有关实证研究表明,尽管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呈下降的趋势,但由于证券市场本身存在的缺陷,再加上有关因素的影响,所以系统风险仍然偏高。另外,从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来看,由于受制于分业经营的和资本市场的总体水平较低,保险资金运用空间和渠道都处在较低层次。投资类保险产品的资金只能通过购买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股市,这样就了投资类保险的获利能力。由于我国股票市场的投机气氛太重,价格波动大,即使允许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股市,其投资风险也很难为保险投资所接受。从目前的现状看,保险资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还没有达到有关法规所规定的比例上限就是明显的例证。正是因为资本市场不成熟和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狭窄导致我国的投资类保险产品面临较大的风险,特别是投资连接保险。例如,产品收益波动性与消费者预期刚性的矛盾,投资连接保险产品的保险金额和现金价值的大小随投资帐户的表现而发生波动,即同一投资连接保险资金的投资单位价值在不同时点会高低起伏的。与此相冲突的是,消费者对投资连接保险产品收益的预期却呈现出明显的刚性。这种冲突在证券市场状况好、投资产品价值上升时不易表现出来。但是,一旦证券市场表现不好,投资产品价值下降,这一潜在冲突就会显现出来,而且,由于产品收益上浮的历史往往会强化消费者的刚性预期,所以在证券市场由好转坏时这种冲突变得非常强烈。发展投资类保险产品的策略选择从我国投资类保险产品对保费收入增长的贡献来看,投资类保险产品已成为推动保费收入增长的决定要素,因而投资类保险产品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制约因素和矛盾必须解决,发展投资类保险产品须根据市场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策略。1、从投资类保险产品自身的角度来看。第一,加大投资类产品的创新。受保险资金投资运用及保险公司自身管理水平的,目前国内的投资类产品与欧美市场上的同类产品相比差距较大,针对性不强,一家公司推出,其他公司纷纷效仿,市场细分不明显。因此中国的投资类产品创新必须结合国情进行,创新方式应该多样化,实现属地型创新,针对性创新和适应性创新。我国的经济发展不平衡,经济收入水平对于保险需求具有决定性意义,保险产品的开发和创新必须适应不同地区收入水平的需要,实行属地型创新。例如在国内保险市场起步较早经济较好的上海、广州以及北京等城市,保险产品可以采用“保险投资理财”的产品为主,在其他城市,由于经济不发达,保险市场的产品结构在近年应该以风险较小保障型产品为主;随着家庭结构日益小型化和倒塔型的赡养老人义务,国家提供基本保障的数额的降低,人们转向商业保险,力图能够得到保险保障,又能实现投资的目的,因此保险产品的设计要针对市场不断变化的需求,实现针对性创新;证券市场的发展决定了保险产品创新的程度和发展时机与规模。目前证券市场不规范,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少,但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以及保险资金进入证券市场的渠道不断拓宽,应该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的变化,开发新的投资类产品,实现适应性创新。第二,加强对投资类保险产品的监管。我国保险业目前的监管侧重于市场行为的监管,监管方式滞后。针对投资类保险产品的特点,保险监管要提高保险监管的信息透明度,保证客户能够及时查阅保险单的保险成本、费用支出以及账户资产的价值,便于投资决策以及外部监管。另外,投资类保险产品虽然属于保险业,但是投资收益分配又类似于证券投资基金,因此证券监管也是投资类保险产品监管的重要部分,所以要加强对投资类保险产品必要的证券监管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的联合监管,以免出现监管真空。第三,谨防投资类产品的风险。从目前各公司实际情况看,风险产生在于保险公司投资能力不足。因此,根据投资类产品的本质特征,经营投资型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必须建立一支具有较强投资能力的投资队伍,分设多个投资账户,让投保人有权利选择投资账户,在投资机制中引入激励机制。此外,要防止退保风险。退保将引起保险资金长期运用计划中断,导致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率,因此要增强投资类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服务功能,增强保险产品的吸引力。2、从投资类保险产品消费者的角度看应采取的措施。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城市居民处理闲置资金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如购买证券、投资房产等,但储蓄仍是居民主要的投资方式,所以对投资类产品的消费群体必须有一个正确的定位。由于投资型保险产品除了保障外,增加了投资的功能,有些产品还需要投保人承担投资的风险,因此投资型保险产品并不适用于中低收入的消费者。从这几年销售情况的统计数字来看,投资型保险的客户群分布与传统保险产品相比有显著的区别,那些拥有较高知识水平,对投资和风险理念有一定认识,收人中等偏上的人员是这类产品的最佳客户。因此,投资类保险产品的开发和销售应定位于这类消费者。从投资类保险产品的结构变化来看,对于投资类保险产品的不同类别应根据消费者的认可程度采取相应的对策。2003年的统计资料表明,分红类保险产品成为投资类产品的主流产品,2003年保费收入增长较快,分红类保险产品功不可没。投资连接保险产品和万能保险产品市场份额下滑的原因是,投资连接产品的投资渠道除了传统的银行存款、债券、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之外,可以高比例地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而中国股票市场从2001年中期开始的持续下跌造成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大幅度下降,而万能产品承诺的最低投资帐户收益率也因为股票市场的不景气而无法实现。因此我国开发投资类保险产品应该大力开发投资收益和风险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的产品,如分红类保险产品,而投资风险完全由投保人承担的保险产品只在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得到大幅度提高、证券市场比较成熟的情况下,才能得到保险消费者的认可。所以,我国开发投资类保险产品的策略应该分步骤、有重点地推进。何昌贵秦振球一、分红保险和银行储蓄区别分红保险和银行储蓄是两码事,保险公司分红的计算和银行利息的计算也完全不同。银行存款利息的计算是以本金为基础,乘以利率。而保险公司计算分红金额并不是以投保人的本金投入为基础来计算的,要扣掉保险公司的开支等各项费用后,才用来计算分红收益。在不同的红利领取方式下,分红的计算也是有差异和区别的。而且,有没有分红是未知的,但银行存款利息是一定会有的。由于保险产品的特殊性,早已明确规定,在营销过程中,不能用银行存款来和保险作类比。一般分红险的红利大部分来源于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投资收益的高低与市场环境的好坏有很大的关系,而和历史业绩并没有直接的联系。对此,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不能以历史业绩暗示分红保障,同时要注意提醒消费者不要过分看重历史业绩,而且对分红率的高低不能作任何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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