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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部关于规范保险监管报表上报格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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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保险公司年报是指由保险公司制定,依法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的反映保险公司上一年度经营情况的有关报告及报表。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应当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报告及报表:1.公司的营业报告。是保险公司对其上一年度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总结、分析及评价的书面文件,包括公司的业务统计报表,人员变动情况年报,资金运用季报等报表及有关文字说明。2.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保险公司上一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财务报表由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及利润分配表、非人身险业务损益表、人身险业务损益表等附表组成,是掌握保险公司资金结构、考核保险公司经营业绩、判断保险公司盈利能力的依据。财务状况说明书,是为正确理解财务报表,对保险公司有关事项所作的文字说明。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情况、利润实现及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及周转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税款缴纳情况、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采用的会计方法及其变动情况和原因,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3.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报表。一、股东拥有哪些知情权?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如下:(1)查阅公司章程;(2)查阅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3)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财务会计报告之中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等;(4)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

第2种观点: 各企业: 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为便于出资人对出资企业运营情况的跟踪了解和动态监测,更好地促进国有企业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将国资委监管企业月度企业财务快报编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财务快报是国有经济信息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企业:  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为便于出资人对出资企业运营情况的跟踪了解和动态监测,更好地促进国有企业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将国资委监管企业月度企业财务快报编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财务快报是国有经济信息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及时、动态反映出资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的基本工具,也是出资人对出资企业日常财务监管、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各国资委监管企业必须高度重视财务快报工作,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本企业按时保质完成财务快报的编报工作。  二、企业财务快报的填报范围是:具有法人资格、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财务决算报表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企业财务快报的填报级次为: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子公司,即:所属第二级以上企业,第二级以下企业并入第二级进行填报。  三、凡目前已建立统一财务月报制度的企业,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前提下,按统一要求在企业现有的财务月报数据基础上,自动生成企业财务快报(包括汇总数据和分户数据);尚未建立统一财务月报制度的企业,应尽快建立月度企业财务快报工作制度,2003年12月前可以企业汇总数据填报企业财务快报。  四、各国资委监管企业的企业财务快报报送工作从2003年6月开始,当月企业财务快报(含报表和数据软盘)应于次月9日前报送国资委统计评价局;同时企业应对资产及财务的运行状况进行简要分析,并对重大变动事项进行说明,相应的文字材料应于次月11日前报送国资委统计评价局。企业财务快报及相应的文字材料应同时抄送相关监事会。  五、各国资委监管企业必须按照《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国家有关会计报表制度规定,认真做好企业财务快报的编制和审核工作,严格把好质量关;同时各国资委监管企业应安排专人负责财务快报的报送和分析工作,以确保企业财务快报的及时上报、数据准确、完整和真实可靠。  六、为全面了解掌握各国资委监管企业2003年全年资产运营状况及发展趋势,实现企业财务快报数据的完整性及连续可比,各国资委监管企业应于2003年7月31日前补报2003年1-5月各月企业财务快报数据及相应的分析说明材料。  七、企业财务快报的数据处理软件另行下发。 各企业: 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为便于出资人对出资企业运营情况的跟踪了解和动态监测,更好地促进国有企业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将国资委监管企业月度企业财务快报编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财务快报是国有经济信息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八、各国资委监管企业在企业财务快报编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国资委统计评价局联系。  附件:1.企业财务快报报表格式  2.企业财务快报编制说明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第3种观点: 各保险公司: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管理,切实防范风险,根据《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我部编制了《保险公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备案表》、《保险公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月报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现将报表上报的基本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应于1999年11月底前,将《保险公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备案表》上报我部。 二、若《保险公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备案表》填制内容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应于发生变动后10日内,另行补报。 三、各保险公司上报12月的《保险公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月报表》时,应附文字综合报告。综合报告包括财务状况说明、投资状况说明、投资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说明、存在的问题和其他建议等。 附件:1.保险公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备案表(略) 2.保险公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月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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