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旨在建立专门保护制度,明确各方责任,提出保障促进措施,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及维护网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制定的条例。法律依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维护网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 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工作任务和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什么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此法律中的法律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第四条 维护数据安全,应当坚持总体观,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2021年9月1日生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规定,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是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而制定的。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数据在各行业、各领域中的创新应用受到国家的鼓励和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十四条 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数据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省级以上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制定数字经济发展规划。
第3种观点: 数据安全法明确了6项数据安全制度:(1)数据分类分级与核心数据保护制度。确立了依据对、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进行分类分级的原则,要求国家部门协调编制重要数据目录,各地区、各部门负责地方、领域的目录编制和数据保护,特别强调对于关系、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国家核心数据,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2)数据安全风险评估与工作协调机制。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预警工作。(3)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要求对于发生数据安全事件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4)数据安全审查制度。要求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审查。(5)数据出口管制制度。要求对与维护和利益、履行国际义务相关的属于管制物项的数据依法实施出口管制。(6)歧视反制制度。规定对我国采取相关歧视性的禁止、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国家和地区,我国可以对其采取对等措施。一.数据安全与发展。当前,数据已经成为我国数字经济的核心生产要素之一,其有效利用事关社会和经济发展,同时又从微观到宏观层面影响。因此,数据安全法首先阐明了数据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强调“国家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促进数据安全,以数据安全保障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同时,数据安全法还明确了同步促进数据开发利用、数据安全的技术研究与应用、标准化以及教育培训的措施,要求鼓励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服务的发展,支持有关专业机构依法开展服务活动;建立健全了数据交易管理制度,要求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培育数据交易市场。二.数据安全义务。数据安全法规定了4类数据安全义务:(1)数据处理者的安全义务。重要数据处理者应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国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依据网络安全法执行,其他数据处理者的数据出境管理由另行制定;组织、个人应合法、依规收集和使用数据等。(2)数据交易中介服务机构义务。数据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并留存审核、交易记录。(3)有关组织、个人的数据支持义务。或机关因依法维护或者侦查犯罪的需要调取数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依法进行,有关组织、个人应当予以配合。(4)跨境司法或执法机构数据提供审批义务。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境内的组织、个人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境内的数据。三.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数据安全法就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作出相应规定。(1)政务数据安全要求。一方面,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合规收集、使用数据,并对履职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数据予以保密。另一方面,国家机关需要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政务数据安全。(2)外包政务系统数据安全要求。国家机关委托他人建设、维护电子政务系统,存储、加工政务数据,应当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同时国家机关应当监督受托方履行相应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3)政务数据开放要求。除依法不予公开的数据外,国家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数据,同时应制定政务数据开放目录,构建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利用。四.法律责任。对于数据处理者与数据交易中介服务机构不履行数据安全义务、数据安全监管履职国家工作人员滥权舞弊、违法获取或滥用数据等行为,数据安全法也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其中,对于不履行数据安全义务的数据处理者除罚款外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而对于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且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规数据出境或未经授权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数据的,同样会处以相应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关系、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数据属于国家核心数据,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预警工作。第二十三条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审查。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第二十五条国家对与维护和利益、履行国际义务相关的属于管制物项的数据依法实施出口管制。第二十六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与数据和数据开发利用技术等有关的投资、贸易等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
第1种观点: 制定。201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制定。出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旨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有关要求,将为我国深入开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党、高度重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经济社会运行的神经中枢,是网络安全的重中之重。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对于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和、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当前,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面临的网络安全形势日趋严峻,网络攻击威胁上升,事故隐患易发多发,安全保护工作还存在法规制度不完善、工作基础薄弱、资源力量分散、技术产业支撑不足等突出问题,亟待建立专门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加快提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能力。法律依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维护网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第三条 在国家部门统筹协调下,门负责指导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电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省级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旨在建立专门保护制度,明确各方责任,提出保障促进措施,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及维护网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制定的条例。法律依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维护网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3种观点: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等级是指针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基础设施,按照其重要程度划分成不同等级,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电力、通信、水利、金融等领域的基础设施。为了保障这些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我国制定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进行了规范。在《条例》中,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划分为四个不同等级,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等级,四级为最低等级。同时,根据不同等级的需要,制定了不同的安全保障措施,包括技术、管理、物理等方面的措施。具体来说,针对不同等级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要求采取不同的安全保护措施。对于一级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要求采取最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包括杜绝任何可能的威胁、危险和风险,并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和测试。而对于四级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则仅需要采取基本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即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等级的划分是如何进行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等级的划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规定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划分标准和安全保护要求。同时,国家信息化标准化委员会也制定了一系列标准和技术规范,来指导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障工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障事关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采取科学、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切实保护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将为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的安居乐业提供有力保障。【法律依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
第1种观点: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21年4月27日第133次常务会议通过,2021年7月30日,总理李克强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745号,公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制定出台《条例》,建立专门保护制度,明确各方责任,提出保障促进措施,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律制度体系。《条例》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外通行做法,明确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定义和认定程序。一是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定义。二是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所在行业和领域的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是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三是明确由保护工作部门结合本行业、本领域实际,制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规则,并组织认定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四是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其认定结果时,运营者应当及时报告保护工作部门,由保护工作部门重新认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将于9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2种观点: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旨在建立专门保护制度,明确各方责任,提出保障促进措施 ,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及维护网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制定的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国家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二)定期组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进行网络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协同配合能力;(三)促进有关部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以及有关研究机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等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的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第三十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五条 国家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实施非法侵入、干扰、破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不得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社保卡注销,只是在参保地社保局的个人缴费档案注销了,并不影响缴费年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规定。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因交通事故致人身遭受受害并进行伤残鉴定的,可以由受害方先行垫付鉴定费;诉讼时,法官支持鉴定意见的部分,该部分的鉴定费会计算在损失内,按照相关裁判规则进行裁判,不合理的由受害方自行承担;对方不服伤残鉴定的,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维持一致的,该重复鉴定的费用由申请鉴定人承担,不一致的,由法官实行自由裁量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是员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这个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当地社平工资的60%,不得高于300%。缴纳的比例是5%-12%,用人单位可在这个范围内自行决定,最常见的是8%。公司和个人是按1:1的比例等额供款,也就是说个人缴纳多少,公司也缴纳多少。此外,公司还可根据自愿原则为员工缴纳补充公积金,补充公积金不用个人缴费,全部由公司缴纳。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种类1、机关及事业单位的缴存比例为 12%2、外商、港澳台商企业的为 10% — 12%3、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他企业,缴存比例为 8% — 12%二、计算方式1、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三、缴纳方式单位需向中心提供以下材料:(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申请表》(电子版从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2)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国家机关设立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四、缴纳范围1、机关、事业单位;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4、外国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五、申请材料1、城镇职工个人与所在单位必须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年。2、借款人购买商品房的,必须有不少于总房价30%以上的自筹资金作为房屋首付款。3、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夫妻双方都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只允许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5、一个家庭同一时间只能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处住房。6、贷款人须有本省(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7、同意用所购住房做抵押。六、申请条件1、城镇职工个人与所在单位必须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年。2、借款人购买商品房的,必须有不少于总房价30%以上的自筹资金作为房屋首付款。3、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夫妻双方都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只允许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5、一个家庭同一时间只能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处住房。6、贷款人须有本省(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7、同意用所购住房做抵押。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第1种观点: 制定。201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制定。出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旨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有关要求,将为我国深入开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党、高度重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经济社会运行的神经中枢,是网络安全的重中之重。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对于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和、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当前,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面临的网络安全形势日趋严峻,网络攻击威胁上升,事故隐患易发多发,安全保护工作还存在法规制度不完善、工作基础薄弱、资源力量分散、技术产业支撑不足等突出问题,亟待建立专门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加快提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能力。法律依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维护网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第三条 在国家部门统筹协调下,门负责指导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电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省级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
第2种观点: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等级是指针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基础设施,按照其重要程度划分成不同等级,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电力、通信、水利、金融等领域的基础设施。为了保障这些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我国制定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进行了规范。在《条例》中,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划分为四个不同等级,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等级,四级为最低等级。同时,根据不同等级的需要,制定了不同的安全保障措施,包括技术、管理、物理等方面的措施。具体来说,针对不同等级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要求采取不同的安全保护措施。对于一级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要求采取最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包括杜绝任何可能的威胁、危险和风险,并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和测试。而对于四级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则仅需要采取基本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即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等级的划分是如何进行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等级的划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规定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划分标准和安全保护要求。同时,国家信息化标准化委员会也制定了一系列标准和技术规范,来指导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障工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障事关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采取科学、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切实保护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将为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的安居乐业提供有力保障。【法律依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旨在建立专门保护制度,明确各方责任,提出保障促进措施,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及维护网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制定的条例。法律依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维护网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1种观点: 制定。201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制定。出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旨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有关要求,将为我国深入开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党、高度重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经济社会运行的神经中枢,是网络安全的重中之重。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对于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和、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当前,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面临的网络安全形势日趋严峻,网络攻击威胁上升,事故隐患易发多发,安全保护工作还存在法规制度不完善、工作基础薄弱、资源力量分散、技术产业支撑不足等突出问题,亟待建立专门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加快提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能力。法律依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维护网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第三条 在国家部门统筹协调下,门负责指导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电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省级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详细阐明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范围、运营者应履行的职责以及对产品和服务的要求,对机关,国家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能源、电信、交通等行业,机关以及个人进行要求,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范围,规定运营者安全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及其负责人的职责,要求建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和信息通报制度,违反本条例将会受到行政处罚、判处罚金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第三十三条 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按照国家保密规定,涉密信息系统不的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涉密信息系统中使用的安全保密产品,原则上应选用本国生产的设备和系统。安全保密产品应该通过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授权的测评机构的检测,安全域之间应划分明确,安全域之间的所有数据通信都应该安全可控。涉密信息系统中的信息应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应该与信息主体不可分离,其自身不可篡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国银12月14日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简称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保险代理人)包括保险理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本办法所称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依法设立的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保险产品,是指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的保险产品。
第2种观点: 保险机构应采取下列方式提升信息化和网络安全保障能力:(一)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采取边界防护、入侵检测、数据保护以及灾难恢复等技术手段,加强信息系统和业务数据的安全管理。(二)制定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快速应急响应机制,开展网络安全实时监测,发现问题后立即采取防范和处置措施,并按照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报告、应对相关规定及时向负责日常监管的银或其派出机构、当地网安部门报告。(三)对提供技术支持和客户服务的合作机构加强合规管理,督促其保障服务质量和网络安全,其相关信息系统至少应获得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二级认证。(四)防范假冒网站、假冒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开辟专门渠道接受公众举报。风险提示:保险机构应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对投保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应完整记录和保存互联网保险主要业务过程,包括:产品销售页面的内容信息、投保人操作轨迹、保全理赔及投诉服务记录等,做到销售和服务等主要行为信息不可篡改并全流程可回溯。法律依据《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网络运营者应当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需要履行以下义务: 1、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采取相关技术措施来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 3、采取技术措施来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并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时间不能少于六个月; 4、采取措施来进行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 5、其他义务。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网络运营者应当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需要履行以下义务: 1、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采取相关技术措施来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 3、采取技术措施来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并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时间不能少于六个月; 4、采取措施来进行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 5、其他义务。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网络运营者应当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需要履行以下义务: 1、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采取相关技术措施来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 3、采取技术措施来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并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时间不能少于六个月; 4、采取措施来进行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 5、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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