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专项资金、预算外资金和预算内资金目前,向NGO购买服务的财政资金保障制度尚不完备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属重大民生事项或、省临时交办事项的,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一事一议’原则,专项研究确定购买投资项目必须明确资金来源并落实资金。未明确资金来源或未落实资金的,不得列入年度投资项目计划。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2、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采购法及本条例。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第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第四条 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采购,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第七条 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采购法及本条例。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采购。第 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采购制度就是约束机关和公共机构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实现公共职能的制度。一、采购的功能:(一)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实践证明,采购制度是一种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公开透明的采购制度。从国际经验来看,实行采购一般资金节约率为10%以上。(二)强化宏观。发挥在过敏经济发展中的宏观作用,推进保护国内产业、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中小企业等的实施需要制定采购法。(三)活跃市场经济。(四)推进反腐倡廉。行政是制约我国政治经济改革的重大问题,治理行政不仅需要运用党纪国法的严厉制裁,而且需要从经济源头加以杜绝。大量的案例表明,购买过程中的钱权交易是滋生行政的主要形式,因此,在实现采购市场化与公开化的基础上,通过采购,可以杜绝采购主体的行为规范,有效地、及时地铲除行政的幼苗。(五)保护民族产业。在采购市场中适度保护民族产业是发展中国家在对外开放过程中的必要措施,根据wto的规定,我国的进口关税水平,已降到极限,因此采购已成为重要的非关税壁垒之一。按照国际惯例,我们完全可以凭借、经济欠发达等理由为依据,制定一些具有保护民族产业的采购及相关的国内配套,在国际贸易中,这是保护本国采购市场,保护民族产业的一个合理、合法手段。法律客观:《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令第411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法律、行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执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令第411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法律、行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执行。
第3种观点: 行政单位合法条件下,可以接受企业捐赠。相关法律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虽然法律未禁止部门接受捐赠,但无论做任何事,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这是行为的边界。目前没有相关规定明确部门可以接受捐赠的情况下,不建议行政单位接受捐赠。无论捐赠者的动机如何,掌握公权力的部门和有关们,不能不看到,这都会带来公权滥用和公权私用的嫌疑。这也将最终损害权力部门公正的权威形象,伤害社会公平。这种方式并不值得提倡。一、承诺慈善捐赠能撤销吗从法律角度看,承诺了慈善捐赠后是必须履行承诺捐赠的,对于个人赠与,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如果是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是不能够撤销的。但是也有例外情形:即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明显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二、公司的资本公积的用途公司的资本公积的用途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它包括资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它资本公积等。一类是不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它包括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和股权投资准备等。资本公积是投资者或者别人投入到企业、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并且金额上超过法定资本部分的资本或者资产。资本公积从形成来源上看,它不是由企业实现的利润转化而来的,从本质上讲应属于投入资本范畴,因此,它与留存收益有根本区别,因为后者是由企业实现的利润转化而来的。【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第十一条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县级以上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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