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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接受捐赠的房产,计算土地时能怎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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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2)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四条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第五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第六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2种观点: “捐赠”和“捐献”的区别是什么??“捐赠”和“捐献”的区别是什么?“捐赠”和“捐献”的区别是:都是将自己的东西捐出来做好事。捐献比捐赠用的更多一些:捐献还可以是捐献器官,爱心等抽象的东西,捐献是不需要一点回报,而无偿献出的。而捐赠则是带有赠送的色彩,也是不需要回报的,而无偿献出的。从某种意义上讲,捐赠比捐献更具有亲戚的感觉。捐献只是一般的献出。【捐献】是一种无偿的奉献(将自己的财物,无偿的送给国家和集体或者个人)。【捐赠】指没有索求地把有价值的东西给予别人。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资助是指帮助、提供资金资助。捐助解释为用钱财等捐给需要帮助的人。捐赠字面意思是捐献、赠送。指没有索求地把有价值的东西给予别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

第1种观点: 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扣除项目金额的几种计算方法,供读者参考。情形一:纳税人能提供原购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对单位或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凡能提供原购房的,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可按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的金额。其中加计扣除项目的“每年”,指购房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1年;超过1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1年。对于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房地产有关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应纳土地计算步骤:①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原购房金额(1+5)+转让环节缴纳的有关税金,其中代表原购房所载日期至售房开具之日止的年数;②计算土地增值额=旧房及建筑物转让价款-扣除项目金额;③计算土地增值率=(土地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④根据土地增值率找出土地适用税率;⑤计算应纳土地=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情形二:纳税人不能提供购房或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根据土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等有关规定,对纳税人转让旧房时,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此外,对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也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但对纳税人下列成本费用不得计算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等情形而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所发生的评估费用,不允许在计算土地时予以扣除。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计算公式为:旧房评估成本价格=房地产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按评估价格计算土地步骤:①计算扣除项目金额=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房地产进行评估支付的评估费用;②计算土地增值额=旧房及建筑物转让价款或评估价款-扣除项目金额;③计算土地增值率、确定适用税率及计算应纳税款与以上第一种方法步骤相同。此外,根据财税〔2006〕21号文件的规定,对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第2种观点: 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扣除项目金额的几种计算方法,供读者参考。情形一:纳税人能提供原购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对单位或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凡能提供原购房的,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可按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的金额。其中加计扣除项目的“每年”,指购房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1年;超过1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1年。对于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房地产有关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应纳土地计算步骤:①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原购房金额(1+5%N)+转让环节缴纳的有关税金,其中N代表原购房所载日期至售房开具之日止的年数;②计算土地增值额=旧房及建筑物转让价款-扣除项目金额;③计算土地增值率=(土地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④根据土地增值率找出土地适用税率;⑤计算应纳土地=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情形二:纳税人不能提供购房或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根据土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等有关规定,对纳税人转让旧房时,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此外,对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也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但对纳税人下列成本费用不得计算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等情形而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所发生的评估费用,不允许在计算土地时予以扣除。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计算公式为:旧房评估成本价格=房地产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按评估价格计算土地步骤:①计算扣除项目金额=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房地产进行评估支付的评估费用;②计算土地增值额=旧房及建筑物转让价款或评估价款-扣除项目金额;③计算土地增值率、确定适用税率及计算应纳税款与以上第一种方法步骤相同。此外,根据财税〔2006〕21号文件的规定,对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工程交税属于地税需要到施工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纳工程结算决定了开发项目的成本大小,会对项目公司的两种税金造成较大影响,一是土地,二是企业所得税。1、土地土地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增值额与适用税率计算得出税额。增值额=营业收入—可扣除项目土地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可扣除项目×速算扣除系数可扣除项目包括:(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工程结算对可扣除项目中的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有直接的决定作用。2、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也可以称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税=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工程结算对企业所得税计算中的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大小影响巨大。法律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一)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第十 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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