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服刑期间驾驶证到期要换证怎么办1、服刑人员驾驶证到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换证。服刑人员驾驶证到期换证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来换证,而代理人在申请换证业务的时候,需要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还有就是驾驶人跟代理人需要共同签字申请表,以及驾驶人的身体体检报告,代理人就可以代替服刑人员完成换证。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二、驾驶证换证所需什么材料1、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2、《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3、机动车驾驶证;4、机动车驾驶人的有效联系电话;5、彩色一寸免冠白底照片4张。
第3种观点: 人在监狱驾驶证到期了处理如下:1、若能在三年内出狱,则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员可以委托代理人换证、补证、提交身体状况证明、延期办理和注销业务;2、若不能在三年内出狱,则只能请他人代为办理换证。最长延期不超过三年。代办驾驶证换证需要什么材料1、凭监狱出具的证明;2、载有本人人口信息的《居民户口簿》以及《机动车登记、业务代理委托书》;3、代理人身份证明办理机动车业务,更换驾驶证。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一百零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换证、补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提交审验材料、延期办理和注销业务。代理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的委托书。第一百零六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行驾驶人考试、驾驶证管理档案电子化。机动车驾驶证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1种观点: 监狱发现罪犯关押已经超期的情况下,应当对罪犯进行提醒,并联系罪犯的亲属,做好出狱的相关工作,发放释放证明等。根据法律规定,超期羁押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会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严重的侵害,监狱应当根据规定的期限做好罪犯的出狱工作,并按照规定条款来进行办理。一、怎么样办监狱的视频会见办理监狱视频会见,服刑人员在狱内应该先写申请,然后交给监区队长,监区分管队长签字后拿到监区大队签字,再送到狱政科签字即可办理。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进行通信往来,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二、哪些情况可以办理监外执行?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和罪犯居住地的机关。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机关执行,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机关通知人民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机关应当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监狱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2种观点: 先行羁押的时间是可以折抵徒刑的,如果羁押的时间超过判处刑期的,当事人不再执行徒刑,仍然超过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被羁押时间超过被判刑期赔偿如下:羁押超刑期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引起国家赔偿责任。刑事案件的拘留、审查、起诉、审理只要是依法在期限内完成的,即使羁押时间超过刑期均不应赔偿。若先行羁押的时间超过了所犯罪行的法定最高刑,超过部分按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若是因为机关没有及时处理案件而引起的超期羁押,当事人可以向机关上一级领导申诉,要求撤销之前的决定,及时的改正;若是因为机关里的相干人员懈怠、办案过程不公开透明混乱不堪的,办案人员造成的超期羁押,当事人可以向机关上一级领导申诉,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并且给予相关执法人员处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情形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批准,但须报人民备案。2、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后,人民重新计算审查期限。3、人民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4、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5、第二审人民发回重审人民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6、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3种观点: 当然不合理。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果监狱服刑人员超期关押,应该及时将情况反映驻监的检察官,并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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