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由此可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如遗嘱明确说明遗产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该遗产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明确规定了遗嘱有明确说明遗产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遗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案例中,黄某的父母对房产未留遗嘱,为此该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三)例外情形:如夫妻之间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注意要素(一)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有书面约定,或者有口头约定,双方没有争议的,离婚时应当按照相关约定处理,但是规避法律和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约定无效。(二)夫妻分居后,分别管理、使用和获得的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额悬殊的,分得财产多的一方应当补足。(三)主张为一方个人财产的,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只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四)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分,但可能因为一方有过错等原因分配不等。(五)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的协议,在离婚后正式生效,且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不能以协议对抗第三人,如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债权。(六)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人民在判决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误将个人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隐藏、转移的,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七)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分家析产的,可以先就离婚案件和已经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难以查清的财产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不影响离婚案件的审理。二、民法典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哪些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一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 继承 的财产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被 继承人 明确表示财产只由一方继承的,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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