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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政有权利没收渔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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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没收的渔获物和渔具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等,均应当开具经市财政局批准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凭证,并进行登记,归人渔政档案。对没收的渔获物,个人不得擅自处理,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部门收购。罚没收人按规定上缴国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第四十二条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第四十三条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渔政一般有权利没收鱼竿。渔政作为行政执法部门,法律赋予了没收的权力。如果涉及违法或违反规定,行政执法部门是有处罚或者没收的权利的。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管理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权没收违法人员的非法财物,鱼竿若为违法钓鱼的直接作案工具,则钓鱼没收鱼竿是不违法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3种观点: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没收的渔获物和渔具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等,均应当开具经市财政局批准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凭证,并进行登记,归人渔政档案。对没收的渔获物,个人不得擅自处理,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部门收购。罚没收人按规定上缴国库。一、禁渔期是什么时候不一定,但是一般在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止,长江、汉江武汉段实施全面禁渔,为期4个月。包括汉江(东西湖段35.3公里)、府河(东西湖段38.5公里)。禁渔期是指规定的禁止或者是捕捞海内动物的活动的期间。其目的是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或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规定禁渔期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鱼类资源保护制度,我国的渔业法规也明确规定了这项制度。按照我国《渔业法》和其他法规的规定,禁渔期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二、禁渔期的作用?禁渔期的规定对渔业资源的保护起了良好作用。禁渔期的具体划定根据目的不同而不同。亲体是捕捞资源的基础,过少必然对后备资源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一般规定亲体进入产卵期后为禁捕期。稚、幼鱼是捕捞资源的补充来源,成熟后构成补充群体,是捕捞丰歉的决定因素,因此多将幼鱼在某水域分布的时间定为该水域的禁渔期。国际上在公有水域或相邻水域对某些捕捞对象,如鲸类、堪察加蟹等,在多边或双边国际条约上定有多种不同形式的禁渔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第四十二条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第四十三条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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