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1.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3.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4.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5.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6.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批准后,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实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3种观点: 法律解析: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1种观点: 【废标】杭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 杭州市令 第177号 《杭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已经市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oo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茅临生 二oo二年四月十二日 杭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所辖县〕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杭州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组织实施工作。 计划、建设、规划、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正、公平、公开、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年度房地产开发计划、产业、市场需求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以及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订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年度计划及方案,报经同级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以及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其他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因特殊情况确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必须经市、县批准同意。 第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出让底价,应经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评估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确定的底价应当保密。 第九条招标、拍卖的土地,可由土地储备机构先行收购储备,进行土地前期开发。 招标、拍卖的土地实行净地出让的,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办理征地拆迁手续,并统一组织实施拆迁。 招标、拍卖的土地经市、县批准不实行净地出让的,由受让人在受让土地后依法拆迁地面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十条计划、规划、房产、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相应办理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有关前期审批手续。 出让土地的规划设计指标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在招标拍卖时确需调整规划设计指标的,应由规划部门在正式招标拍卖前予以调整。受让人应严格按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实施,不得改变拍卖招标时确定的规划设计指标。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后,计划、规划、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为受让人相应办理有关手续。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应当设立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设立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公司,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招标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由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以书面形式参加投标,通过开标、评标、决标,择优确定中标人,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交易方式。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招标应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或特别要求的,可邀请3个以上具有开发能力、资信良好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招标应当成立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土地、计划、规划、建设、法制等部门的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审查投标人资格; 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组织开标、评标和决标。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律师解答: 不限购。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
第3种观点: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在拍卖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七日内,将竞买人名单、成交清单及拍卖现场完整视频资料或者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拍卖笔录,送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具备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通过互联网受理拍卖活动的备案材料。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电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现场监管的,拍卖企业应当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土地招拍挂制度是指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管理制度。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有四种: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及国土资源部相关的部门规章规定,对于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出让国有土地。其含义是指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上述方式出让土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企业及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依法对拍卖企业进行登记注册;(二)依法对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三)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备案内容如下:(一)拍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拍卖会名称、时间、地点;(三)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四)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和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拍卖标的展示日期;(五)拍卖标的清单。法律依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三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1种观点: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是我国对于城市房地产转让所做出的一系列规范。该规定包括了房屋转让的程序、应提交的资料、权证办理、税费缴纳等各个方面的规定。《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是针对城市房地产交易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包括了房屋转让的程序、应提交的资料、权证办理、税费缴纳等规定。该规定旨在保护购房者和卖房者的利益,同时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根据该规定,房屋转让需经过房屋所有权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书面同意,通过公证机关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向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报备,才能完成房屋转让手续。此外,购房者和卖房者在签订买卖合同前,应当明确货款支付方式、交付时间、交付地点等交易细节,并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对于购房者来说,应当关注合同签订时的相关条款,特别是对于装修及质量保证等方面要求的条款。同时,在办理贷款时,购房者应当向银行提供真实有效的财产证明和还款能力证明。此外,在产权转移登记之后,购房者需要根据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和税费,以便办理房屋权属转移手续。如何避免在房屋转让过程中出现纠纷?为了避免房屋转让过程中出现纠纷,购房者和卖房者应该在交易前仔细阅读《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并且认真履行规定中的各项要求,特别是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必须清晰明确约定货款支付方式、交付时间、交付地点等交易细节。另外,购房者在签订买卖合同前,应当进行谨慎的调查和研究,例如查看房屋所有权人的证件和房屋权属是否存在争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颁布对于规范市场、保护购房者和卖房者的利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购房者和卖房者在进行房屋转让时,应该严格遵守各项规定,以避免因违规操作而产生的纠纷。【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三)房地产座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四)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五)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六)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七)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八)违约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禁止房地产转让的法定情形包括,依法被查封、冻结或评估期间、涉及公有财产或抵押物权利的房地产,以及涉及婚姻财产、未成年人财产等情形。依照《物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法律禁止房地产转让的法定情形包括以下几种:1.依法被查封、冻结的房地产:在诉讼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禁止对该房地产进行转让。2.评估期间的房地产:如当事人申请拍卖房地产时,需要由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房产进行评估,评估期间也禁止对该房地产进行转让。3.涉及公有财产或抵押物权利的房地产:如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或者规划用途为道路、公共设施用地等的房地产,以及受到抵押的房地产等。4.涉及婚姻财产、未成年人财产等:如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地产或者未成年人所有的房地产等,只有在经过相关手续或者审批后,才能进行转让。 除了以上情形,还有哪些情况下法律禁止房地产转让?此外,《物权法》还规定了其他房地产转让的情形,如存在抵押权、留置权、租赁权等物权之类情形。此外,如果房地产已经被查封、扣押、冻结等,也禁止进行转让。 总之,法律禁止房地产转让主要包括涉及公有财产、抵押物权利、评估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和未成年人财产等情形。在进行房地产交易时,应当注意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制定该法规 。法律依据:《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银行机构负责对其下属的全部监管银行进行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指导、协调工作,做好与监管机构日常业务工作对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与监管机构、监管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明确三方权利和义务。监管账户可以办理现金交存,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开通网上银行业务的监管账户,可以办理查询业务,不得办理转账业务。监管账户仅用于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支出,监管账户发生的其他支付结算费用应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其他账户以其他方式结算,不得在监管账户内结算。法律依据:钦州市住建委《关于商品房预售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一、监管银行与监管系统(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实行网上监管,具体监管工作委托下属的房屋产权交易监理中心(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应当按照监管系统技术要求建立银行端监管系统,按需设计开发交存预售资金的专用POS机。(二)银行机构应当与监管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方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二、监管账户的开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按单个预售。许可申请项目(以下简称监管项目)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即1个监管项目(1本预售许可证),应当签订1份监管协议,原则上开立1个监管账户,最多不超过3个监管账户。(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的监管账户属于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支出。(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则上选择与项目贷款相同的银行机构作为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开设监管账户时,需向监管银行提供开立账户的相关资料以及监管机构下发的《钦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监管账户开立后,监管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银行钦州中心支行报备。(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开设的监管账户名称,按以下两种方式确定: 1.尚未具有多级账户管理的银行机构,监管账户户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应缩减在5个汉字以内)+加括号的相关楼栋号”三个部分组成,并于《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相对应,其中企业名称须与该企业基本账户名称一致。监管账户预留银行签章上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与房地产企业名称一致。 2.具有多级子账户管理的银行机构,监管账户户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下设的多级子账户按单个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项目名称、相关楼栋号进行分级管理,监管账户预留银行签章上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一致。
第3种观点: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其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中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备案前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实施监督指导。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负责对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商品房资金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督促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实施情况;(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备案工作;(三)受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处理;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应当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调机制。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第1种观点: 一、办房产证需要什么手续1、办房产证需要的手续有:(1)盖章的申请表;(2)房屋买卖合同;(3)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4)测绘表、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6)契税完税或减凭证;(7)购房者身份证明;(8)房屋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9)银行的提前还贷证明。2、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二、办房产证需要哪些材料办理房产证需要下列材料:1、房屋购销合同原件及补充合同原件;2、商品房销售统一原件;3、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4、完税凭证;5、身份证复印件;6、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复印件;7、已婚的需要婚姻证明复印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经济适用房取得完全产权;2、商品房买卖(含经济适用房);3、存量房买卖 (存量房买卖+购房按揭组合业务);4、房改购房;5、互换;6、赠与(受遗赠);7、继承;8、析产;9、财产约定(含夫妻财产和离婚财产);10、安置房产权;11、依生效法律文书转移;12、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13、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14、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15、预购商品房预告转现+抵押转现登记;1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1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3种观点: 1、申请人持上述有关材料,到大厅受理窗口申请办理,经办人在审核资料无误后,出具《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受理单》交由申请人收执;2、申请人在受理单标注的领证日期之后携受理单及身份证明原件到产权缴费窗口缴费后在产权发证窗口领证。如审批未通过,另行通知。一、办房产证需要的材料如下:1、房屋购销合同原件及补充合同原件;2、商品房销售统一原件;3、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4、完税凭证;5、身份证复印件;6、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复印件;7、已婚的需要婚姻证明复印件。二、办理房产证流程如下:1、到不动产登记机构领取并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提交登记申请表、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等材料;3、审核材料;4、符合登记条件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手续,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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