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委托的司法鉴定被司法鉴定机构退卷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重新确定并委托其他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的规定,接受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如果被终止鉴定的,当事人有权要求重新委托其他的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如果是属于所提供的鉴定资料不符合鉴定要求的,当事人应该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资料;如果是属于超出原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或鉴定能力的,则直接可以另外确定其他有相应资质或鉴定能力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是,如果是因当事人所要求鉴定的内容,超出了现有鉴定技术而导致无法鉴定的,负有责任举证责任的鉴定申请人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一)发现有本通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二)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三)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四)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五)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六)其他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3种观点: 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如果已经生成且具有法律效应是不可以撤销的,如果还没有形成最终成果则可以要求取消。鉴定意见较于一般的言辞证据,具有更高的可信度和证明力。一、最新精神伤残鉴定怎么做做精神伤残的鉴定可以向法医临床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机构,要依据法医精神病鉴定机构对伤者精神障碍智能缺损的评估结果,出具是度否构成知伤残等级、或者具体伤残等级的鉴定意见。如果确定精神遭受损害,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伤残医疗鉴定流程:1、准备好相关的病历与医疗资料;2、携带所有病历资料到当地地级市的残疾鉴定中心申请鉴定。精神伤残司法鉴定流程:1、申请人向提交精神伤残鉴定申请;2、由指定精神病司法鉴定中心对申请人进行精神鉴定;3、精神病司法鉴定中心在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二、可以用合同扫描件起诉吗合同扫描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视情况而定,但是合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肯定是不如合同本身强,因为扫描件可能被造假,因此建议大家在有需要时尽量使用合同原件。具体认定如下所述:1、从证据角度来说,扫描件是图片,作为复印件的形式而存在,从技术上可以被篡改,因此单单扫描件的证明效力是很低的,除非对方对此扫描件认可,否则需要提供其它相关的证据来进行佐证,形成证据链锁。此时,扫描件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具有证明较高的效力。2、在法律上合同原件属于原始证据,也是直接证据,其证明力是最高的,可以直接拿着合同去打官司,而扫描件相当于复印件,非原始证据,仅凭此去打官司是很难得到支持的。原件也可能被篡改,但可以被鉴定出来,如原件真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而扫描件即使鉴定真实,仍不能直接作为证据认定,这就是两者区别。3、复印件和扫描件都属于电子科技产品,是一种证明形式,复印件和扫描件都只能作为临时文件。如果复印件和扫描件没有和原件核对、印证,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但经过公证处公证的扫描件和复印件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原件使用。三、司法鉴定受理流程是什么1、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2、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及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3、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4、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5、对于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6、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司法鉴定文书7、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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