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请求权第三人和无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
1、身份不一样: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原告的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
2、诉求不一样:前者有的请求,既不同意原告也不同意被告的请求;后者无的请求,只是支持关系起利益的一方的主张。
3、对于案件的重要性不一样:有请求权第三人于案件的重要性大于无请求权第三人。
4、权利不一样:有请求权第三人不以原告、被告的意志为转移,即使本诉的原告撤回起诉,也不能撤销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之诉,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申请撤诉。
一、民事诉讼中第三人享有的法律地位,区别于本诉中原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条、第66条规定:
1、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提出调解或和解;申请撤诉;提交证据;进行答辩;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提出上诉等,第三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基本相同。但第三人行使这些权利的目的并不同于原被告,而是维护自身的权益。
2、无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基本和本诉中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相同。不同的方面是:(1)只有当判决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时候,该第三人才能够提起上诉;(2)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3)无权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4)无权撤诉。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原告起诉时直接在民事诉状中将第三人列在其中,其实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不同于本诉中的原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须满足以下条件:
(1)原告已经起诉到,且案件已经由受理;
(2)第三人主张的请求权必须针对是本诉的诉讼标的提出(但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3)第三人主动提出参加诉讼,不能依法追加第三人,否则违反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的原则”。
(4)第三人认为对原被告诉争的诉讼标的有的请求权(是否有请求权由最终裁决)。
无权追加或原被告无权申请追加有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条规定:“依照民事诉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通知参加诉讼”。
由此可见,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原告已经起诉到,且案件已经由受理;
(2)由诉讼当事人提出申请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民事诉讼法中对由那一方当事人追加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无明文规定,我认为追加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可分如下情况:A、原告申请追加第三人;B、被告申请追加第三人;C、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对于上诉三种情况,原告、被告、第三人申请后,应作初步的审查,如果认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则同意其申请,否则可决定不予追加,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当事人滥用该权利,拖延诉讼;
或(3)依职权追加第三人。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发现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案外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依职权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
综上,原告在起诉时不能在诉状中直接列第三人,这一做法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在诉讼过程中是否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应该根据案件是否涉及第三人利益由最终进行决定。
二、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必须参加诉讼吗
民事诉讼第三人不是必须参加的,是否出庭还看第三人意愿,其可以出庭或者不出庭。在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包括有请求权和无请求权两种。成为第三人必须是和案件有密切关系,在原告被告有争议的诉讼标的,使第三人的利益受损,这样第三人可以出庭,主张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