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用。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是发挥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示范带头作用的重要举措;是有效培育市场信用需求,提升社会诚信意识和提高行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的重要手段;是推动完善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和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迫切要求。为切实推动各级、各相关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法律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 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 一、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是各级、各相关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区要对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信用信息进行整合,形成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完善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加快推进行业内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各地方、各部门要大力推进信息公开,支持征信机构根据市场信用需求,依法采集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要加快建立完善重点领域社会成员信用记录,疏通信用信息来源渠道。 二、切实发挥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作用,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将相关市场主体所提供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其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对守信者,应探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对失信者,应结合失信类别和程度,严格落实失信惩戒制度。对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工程建设、教育科研、电子商务、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领域,各级、各相关部门应率先推进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三、探索完善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制度规范,各级、各相关部门应结合地方和部门实际,在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各级、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履职需要,研究明确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的主要内容和运用规范。 四、充分发挥征信市场在提供信用记录方面的重要作用 ,征信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对外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依法推进与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提供符合社会各种需求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征信业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管,加大对征信机构的培育力度,促进征信机构规范发展,加快建立健全征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突出强调征信机构的自身信用建设,确保征信机构出具的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真实、可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是发挥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示范带头作用的重要举措;是有效培育市场信用需求,提升社会诚信意识和提高行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的重要手段;是推动完善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和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迫切要求。为切实推动各级、各相关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法律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 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 一、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是各级、各相关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区要对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信用信息进行整合,形成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完善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加快推进行业内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各地方、各部门要大力推进信息公开,支持征信机构根据市场信用需求,依法采集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要加快建立完善重点领域社会成员信用记录,疏通信用信息来源渠道。 二、切实发挥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作用,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将相关市场主体所提供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其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对守信者,应探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对失信者,应结合失信类别和程度,严格落实失信惩戒制度。对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工程建设、教育科研、电子商务、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领域,各级、各相关部门应率先推进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三、探索完善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制度规范,各级、各相关部门应结合地方和部门实际,在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各级、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履职需要,研究明确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的主要内容和运用规范。 四、充分发挥征信市场在提供信用记录方面的重要作用 ,征信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对外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依法推进与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提供符合社会各种需求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征信业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管,加大对征信机构的培育力度,促进征信机构规范发展,加快建立健全征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突出强调征信机构的自身信用建设,确保征信机构出具的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真实、可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法》的诚信原则适用的范围是比较广的,不仅包括当事人还包括证人、鉴定人以及法官等。一般来说,民事诉讼的立法旨在最大的程度上保障公平和正义,而诚实信用原则又是公平、正义的基石。因此,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是十分重要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3种观点: 律师解析:如果双方离婚,女方不直接抚养孩子由男方抚养孩子,那么男方要求女方支付抚养费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法典中第七条对诚信原则即诚实守信原则作出了规定。诚信原则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任何民事活动时,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该秉持诚实、善意,信守自己的承诺。诚信原则对建设诚信社会、规范经济秩序、引领社会风尚具有重要意义。诚实,即忠诚老实,就是忠于事物的本来面貌,不隐瞒自己的真实思想,不掩饰自己的真实感情,不说谎,不作假,不为不可告人的目的而欺瞒别人。守信,就是讲信用,讲信誉,信守承诺,忠实于自己承担的义务,答应了别人的事一定要去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2种观点: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领域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在现代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该原则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项道德原则,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对于立法者未能预见的案件,可用该原则补充法律漏洞,使法律和裁判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从而使民法更加完善,制度更加健全。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在民法上的反映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用。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法典中第七条对诚信原则即诚实守信原则作出了规定。诚信原则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任何民事活动时,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该秉持诚实、善意,信守自己的承诺。诚信原则对建设诚信社会、规范经济秩序、引领社会风尚具有重要意义。诚实,即忠诚老实,就是忠于事物的本来面貌,不隐瞒自己的真实思想,不掩饰自己的真实感情,不说谎,不作假,不为不可告人的目的而欺瞒别人。守信,就是讲信用,讲信誉,信守承诺,忠实于自己承担的义务,答应了别人的事一定要去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一切市场参加者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并维持市场道德秩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八十六条 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第五百七十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属于。诚实信用,又称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它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秉持诚实、善意,信守承诺,讲诚实、重诺言、守信用。诚信原则对建设诚信社会、规范经济秩序、引领社会风尚具有重要意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1种观点: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足以见其地位的重要性。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道德准则。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应当通过市场交换获取利益和生活资料。第一种方式是用已有金钱投资牟利;第二种方式,是用自己的技术、知识换取报酬;第三种方式,是用自己的体力劳动换取工资。靠这三种方式获取利益,即为诚实信用,是正当的、合法的,应受法律保护。法律绝不允许靠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以获得利益。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一切市场参加者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并维持市场道德秩序。 诚实信用原则之特征在于,其内涵和外延的不确定性。一、民法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6.绿色原则。二、诚实信用原则主要表现在: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进行正当竞争;2.民事主体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3.民事主体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履行义务,兼顾各方利益;4.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应依城市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用。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最大诚信原则,这一原则是指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体现,要求保险活动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和保险相关的重要事实保险活动中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要高于一般的民事活动实践中,这一原则更多地体现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一种法律约束,当投保人违反该原则时,保险人可解除合同或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2种观点: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什么最大诚信原则?】任何一项民事活动,各方当事人都应遵循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世界各国立法对民事、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但是,在保险合同关系中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假、欺骗、隐瞒行为。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间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告知的含义:告知(也称“披露”或“陈述”)是指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当事人实事求是、尽自己所知、毫无保留地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具体而言,是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与风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应将对投保人利害相关的重要条款内容据实告知投保人。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告知也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之一。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保险活动中,之所以规定最大诚信原则,主要归因于保险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任何一项民事活动,各方当事人都应遵循诚信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用。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2种观点: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阶段,乃至合同关系终止后,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讲诚实,守信用,相互协作配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等。诚实信用原则,在法系被视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有“帝王规则”之称,适用于物权、债权等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尤其在法律关系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诚实信用原则是做人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一项基本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3种观点: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足以见其地位的重要性。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道德准则。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应当通过市场交换获取利益和生活资料。第一种方式是用已有金钱投资牟利;第二种方式,是用自己的技术、知识换取报酬;第三种方式,是用自己的体力劳动换取工资。靠这三种方式获取利益,即为诚实信用,是正当的、合法的,应受法律保护。法律绝不允许靠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以获得利益。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一切市场参加者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并维持市场道德秩序。 诚实信用原则之特征在于,其内涵和外延的不确定性。一、民法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6.绿色原则。二、诚实信用原则主要表现在: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进行正当竞争;2.民事主体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3.民事主体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履行义务,兼顾各方利益;4.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应依城市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1种观点: 法律解析:用和经济环境是影响企业应收账款水平的主要因素;其中经济环境是企业难以控制和预测的,但企业可以通过调整信用来控制应收账款的水平和质量。最佳信用及应收账款的最佳水平取决于企业本身的经营状况。【法律依据】:《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 第二条 社会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社会成员之间只有以诚相待、以信为本,才会形成和谐友爱的人际关系,才能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医药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信用建设。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信用管理和行业诚信作风建设。树立大医精诚的价值理念,坚持仁心仁术的执业操守。培育诚信执业、诚信采购、诚信诊疗、诚信收费、诚信医保理念,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等诚信医疗服务准则,全面建立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开展诚信医院、诚信药店创建活动,制定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药师、护士等医务人员信用评价指标标准,推进医院评审评价和医师定期考核,开展医务人员医德综合评价,惩戒收受贿赂、过度诊疗等违法和失信行为,建立诚信医疗服务体系。加快完善药品安全领域信用制度,建立药品研发、生产和流通企业信用档案。积极开展以“诚信至上,以质取胜”为主题的药品安全诚信承诺活动,切实提高药品安全信用监管水平,严厉打击制假贩假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加强人口计生领域信用建设,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信用信息共享工作。  
第2种观点: 信用信息,是指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评价信息。信用信息是指能够反映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1)基本信息,即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识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2)信用交易信息,即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贷款、使用贷记卡或准贷记卡、赊销、担保、合同履行等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有关的交易记录;(3)其他信息,即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用状况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信息、强制执行信息、企业环境保护信息等社会公共信息。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的目的主要是解决市场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信用信息有多种表现形式,比如主体的基本身份情况信息、参与市场交易的原始数据、各类资质记录,借贷行为记录,获奖情况、惩罚等评价情况记录,等等。这些信息,如果孤立地使用,并不能对主体信用状况做出准确、全面的判断。要对主体做出客观、准确、全面的信用判断,需要将这些分散的纪录、数据、信息、评价收集起来、综合起来。这种对众多主体上述记录信息的归集过程,实际上就是建立基础信用信息系统的过程。这是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第一层次的工作。在这个层次,需要解决各种各类记录、数据、信息的公开问题、收集问题,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问题,投资建设问题,等等。对整个信用信息体系建设来说,建立基础信用信息系统是基础工作。 市场上,需要将信用信息用于决策、经营的,主要是信用授信人,比如银行信贷机构、商业信用发放机构、交易利益相关主体,他们希望有专业中介机构提供经过整理和深度加工的、可直接用于决策的信用信息,通常就是授信人(或授信申请人)的信用报告。专业中介机构,运用统计的、预测的、经济的、财务的等多种手段对从基础信用信息系统获取的数据,进行聚类、分析、整理加工成信用报告的工作,是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第二层次的工作。在这个层次上,专业中介机构需要紧密结合市场需求,从基础信用信息系统调取数据,并补充其他来源数据,在为客户制作信用报告的同时,也在积累和建设自己的个性化的商业信用信息数据库,这是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的深度工作。依据信用主体的不同,信用信息可分为企业信用信息与个人信用信息。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业的注册信息、财务报表、付款记录、企业发展史、经营状况等内容;个人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个人收入、资产、职业、教育、信用记录、公共事业服务记录、偿贷信息等内容。授信机构通过收集、分析企业或消费者个人的上述信用信息资料,来判断客户的信用状况和风险程度,以制定相应的授信决策。【法律依据】:《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评价信息。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用和经济环境是影响企业应收账款水平的主要因素;其中经济环境是企业难以控制和预测的,但企业可以通过调整信用来控制应收账款的水平和质量。最佳信用及应收账款的最佳水平取决于企业本身的经营状况。法律依据:《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 第二条 社会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社会成员之间只有以诚相待、以信为本,才会形成和谐友爱的人际关系,才能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医药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信用建设。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信用管理和行业诚信作风建设。树立大医精诚的价值理念,坚持仁心仁术的执业操守。培育诚信执业、诚信采购、诚信诊疗、诚信收费、诚信医保理念,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等诚信医疗服务准则,全面建立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开展诚信医院、诚信药店创建活动,制定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药师、护士等医务人员信用评价指标标准,推进医院评审评价和医师定期考核,开展医务人员医德综合评价,惩戒收受贿赂、过度诊疗等违法和失信行为,建立诚信医疗服务体系。加快完善药品安全领域信用制度,建立药品研发、生产和流通企业信用档案。积极开展以“诚信至上,以质取胜”为主题的药品安全诚信承诺活动,切实提高药品安全信用监管水平,严厉打击制假贩假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加强人口计生领域信用建设,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信用信息共享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解析:用和经济环境是影响企业应收账款水平的主要因素;其中经济环境是企业难以控制和预测的,但企业可以通过调整信用来控制应收账款的水平和质量。最佳信用及应收账款的最佳水平取决于企业本身的经营状况。【法律依据】:《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 第二条 社会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社会成员之间只有以诚相待、以信为本,才会形成和谐友爱的人际关系,才能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医药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信用建设。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信用管理和行业诚信作风建设。树立大医精诚的价值理念,坚持仁心仁术的执业操守。培育诚信执业、诚信采购、诚信诊疗、诚信收费、诚信医保理念,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等诚信医疗服务准则,全面建立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开展诚信医院、诚信药店创建活动,制定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药师、护士等医务人员信用评价指标标准,推进医院评审评价和医师定期考核,开展医务人员医德综合评价,惩戒收受贿赂、过度诊疗等违法和失信行为,建立诚信医疗服务体系。加快完善药品安全领域信用制度,建立药品研发、生产和流通企业信用档案。积极开展以“诚信至上,以质取胜”为主题的药品安全诚信承诺活动,切实提高药品安全信用监管水平,严厉打击制假贩假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加强人口计生领域信用建设,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信用信息共享工作。  
第2种观点: 信用信息,是指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评价信息。信用信息是指能够反映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1)基本信息,即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识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2)信用交易信息,即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贷款、使用贷记卡或准贷记卡、赊销、担保、合同履行等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有关的交易记录;(3)其他信息,即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用状况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信息、强制执行信息、企业环境保护信息等社会公共信息。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的目的主要是解决市场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信用信息有多种表现形式,比如主体的基本身份情况信息、参与市场交易的原始数据、各类资质记录,借贷行为记录,获奖情况、惩罚等评价情况记录,等等。这些信息,如果孤立地使用,并不能对主体信用状况做出准确、全面的判断。要对主体做出客观、准确、全面的信用判断,需要将这些分散的纪录、数据、信息、评价收集起来、综合起来。这种对众多主体上述记录信息的归集过程,实际上就是建立基础信用信息系统的过程。这是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第一层次的工作。在这个层次,需要解决各种各类记录、数据、信息的公开问题、收集问题,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问题,投资建设问题,等等。对整个信用信息体系建设来说,建立基础信用信息系统是基础工作。 市场上,需要将信用信息用于决策、经营的,主要是信用授信人,比如银行信贷机构、商业信用发放机构、交易利益相关主体,他们希望有专业中介机构提供经过整理和深度加工的、可直接用于决策的信用信息,通常就是授信人(或授信申请人)的信用报告。专业中介机构,运用统计的、预测的、经济的、财务的等多种手段对从基础信用信息系统获取的数据,进行聚类、分析、整理加工成信用报告的工作,是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第二层次的工作。在这个层次上,专业中介机构需要紧密结合市场需求,从基础信用信息系统调取数据,并补充其他来源数据,在为客户制作信用报告的同时,也在积累和建设自己的个性化的商业信用信息数据库,这是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的深度工作。依据信用主体的不同,信用信息可分为企业信用信息与个人信用信息。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业的注册信息、财务报表、付款记录、企业发展史、经营状况等内容;个人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个人收入、资产、职业、教育、信用记录、公共事业服务记录、偿贷信息等内容。授信机构通过收集、分析企业或消费者个人的上述信用信息资料,来判断客户的信用状况和风险程度,以制定相应的授信决策。【法律依据】:《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评价信息。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用和经济环境是影响企业应收账款水平的主要因素;其中经济环境是企业难以控制和预测的,但企业可以通过调整信用来控制应收账款的水平和质量。最佳信用及应收账款的最佳水平取决于企业本身的经营状况。法律依据:《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 第二条 社会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社会成员之间只有以诚相待、以信为本,才会形成和谐友爱的人际关系,才能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医药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信用建设。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信用管理和行业诚信作风建设。树立大医精诚的价值理念,坚持仁心仁术的执业操守。培育诚信执业、诚信采购、诚信诊疗、诚信收费、诚信医保理念,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等诚信医疗服务准则,全面建立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开展诚信医院、诚信药店创建活动,制定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药师、护士等医务人员信用评价指标标准,推进医院评审评价和医师定期考核,开展医务人员医德综合评价,惩戒收受贿赂、过度诊疗等违法和失信行为,建立诚信医疗服务体系。加快完善药品安全领域信用制度,建立药品研发、生产和流通企业信用档案。积极开展以“诚信至上,以质取胜”为主题的药品安全诚信承诺活动,切实提高药品安全信用监管水平,严厉打击制假贩假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加强人口计生领域信用建设,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信用信息共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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