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对于携带挪用款潜逃的行为,应视为贪污罪;对于未携带的部分,如果无力归还,应按挪用罪定罪处罚;若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但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去向,转移、隐匿挪用款的,对其潜逃未携带的部分挪用款,仍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法律分析
按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其携带挪用款潜逃,客观上表现为挪用后逃避处罚,携款潜逃;主观上表现为想长期占有,不准备归还,所以对其携带的挪用款部分,应定贪污罪。对于未携带的部分,如果已经使用,客观上无力归还,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罪;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里所指“未还”、“不退还”是指无力归还,据此规定应按挪用罪定罪处罚。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去向,转移、隐匿挪用款的,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已有占有的故意,对其潜逃未携带的部分挪用款,仍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拓展延伸
揭示挪用并潜逃行为的调查技巧
揭示挪用并潜逃行为的调查技巧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任务。在进行此类调查时,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步骤和技巧,以确保收集到充分的证据并追踪嫌疑人的行踪。首先,调查人员应该深入了解挪用和潜逃的相关法律规定,以便准确判断行为的性质和涉及的罪名。其次,调查人员需要收集相关的财务记录和交易信息,通过对账目的审查和比对,确定是否存在挪用的行为。同时,调查人员还应该调查嫌疑人的身份背景和社会关系,以便找到可能的线索和线人。在追踪嫌疑人的行踪时,调查人员可以借助监控摄像头、通信记录和银行交易记录等技术手段,追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此外,调查人员还应该与相关部门和国际执法机构合作,共享情报和协同行动,以便更好地抓捕嫌疑人。通过综合运用这些调查技巧,才能更好地揭示挪用并潜逃行为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律的尊严。
结语
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对于携带挪用款潜逃的行为,客观上表现为逃避处罚、携款潜逃,主观上表现为长期占有、不归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已使用且无力归还的部分,应按挪用罪定罪处罚;对于拒不归还且隐瞒去向的部分,应按贪污罪定罪处罚。揭示此类行为的调查技巧需多方合作,包括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收集财务记录、调查嫌疑人背景、追踪行踪等。通过综合运用这些技巧,才能揭示,保护社会利益和法律尊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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