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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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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房屋为王先生与刘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刘女士对于该房屋的出售等重大事项应使王先生知晓并取得王先生的同意。作为购买方的赵女士经中介工作人员告知,已知房屋涉及王先生的利益,且在对王先生是否同意出售涉案房屋未进行审查的情况下仍然与刘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不具备第三人善意购买的条件,故刘女士与赵女士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无效的。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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