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规划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
(2)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
(3)坚持科学化、民主化,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4)坚持统筹兼顾,加强各类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
(5)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报审批。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城市以及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审查同意后,报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报省、自治区审批。
第十五条 县组织编制县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组织编制,报上一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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