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若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涉嫌以下情形之一,将被立案追诉:一是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三十万元;二是导致相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三是其他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
法律分析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拓展延伸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立案标准及相关法律适用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立案标准及相关法律适用是指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的立案,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和法律适用。具体而言,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是指在股票交易中,以低于市场价格折股,谋取私利的行为。立案标准一般包括违法行为的严重性、社会影响、证据充分性等方面的考量。相关法律适用主要涉及《刑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及解释。在立案过程中,法律机关将依据相关标准和法律适用,对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进行认定和追究相应责任。这有助于维护股票市场的公平、公正和稳定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结语
坚决打击徇私舞弊低价折股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有关单位破产或停业六个月以上等情形,应予立案追诉。立案标准和法律适用将依据违法行为的严重性、社会影响和证据充分性等因素进行评估。通过严厉打击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我们维护了股票市场的公平、公正和稳定运行,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刑法》第169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Copyright © 2019- vipyiyao.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95号-8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