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相对来说,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更严重。限高侧重在消费领域被执行人的“挥霍”行为,主要包括被执行人采用特定交通方式出行,被执行人在购买不动产和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学、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方面的高消费行为。失信则侧重在多个社会层面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包括工作就业、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它会使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 人民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人民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国家工作人员、、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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