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需要过程。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申请纠正: (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 (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另外,对于高消费的措施如下:根据《最高人民关于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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