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用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上班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非全日制用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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