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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纠纷如何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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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可向申请裁决,不服可向提起民事诉讼。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一般作为被告,也可能成为被告,特别是在拆迁办公室、拆迁指挥部等组织兼任拆迁人和裁决者的情况下。

法律分析

被拆迁人可以向当地申请裁决,如果对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

(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形:

(1)由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2)由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如“拆迁指挥部”等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3)由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作出裁决。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纠纷时,出现以上三种情形的,为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

拓展延伸

拆迁纠纷如何正确处理及解决

处理和解决拆迁纠纷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原则。首先,当遇到拆迁纠纷时,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部门,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法律保护。其次,收集相关证据和文件,包括合同、通知书、照片等,以支持自己的主张。然后,与相关方进行沟通和协商,寻求和解的可能性。如果协商无果,可以选择向相关部门、仲裁机构或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提供合理的辩护和证据,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无论是通过协商还是诉讼解决纠纷,都应遵循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判。只有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结语

拆迁纠纷处理需遵循程序和原则,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部门,了解权益和法律保护。收集证据,与相关方协商,寻求和解。如无法解决,可向部门、仲裁机构或提起诉讼。律师应提供辩护和证据,争取合法权益。遵循法律程序和裁判,维护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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