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妇幼出生证明的主要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包括:1、未取得县卫生局核发的母婴保健助产技术服务许可证,擅自出具《出生医学证明》;2、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3、对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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