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持个人申请、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迁入地机关领取《入户审批表》。然后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县(市,区)(分)局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后开出《户口准迁证》。
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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