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虚开行为的界定,行为人有以下四种行为之一的,即构成虚开的行为:
1.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2.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3.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4.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以上包括专用,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如货物运输等,也包括一般的普通无论是经税务机关监制的真,还是伪造的假,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均构成虚开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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