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就交通事故达成赔偿协议并且已履行完毕,受害方此后发现该事故给自己造成伤残后,赔偿协议所遗漏的项目侵害人仍应赔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调解依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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