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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时间是如何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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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时间计算及条件要求:

刑事拘留时间为14到37天,计算方法为机关对被拘留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审查批准,特殊情况可延长1至4天;对于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延长至30日。刑事拘留需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拘留对象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且具备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1条和第82条。人民对逮捕决定有最终决定权。

法律分析

一、刑事拘留的时间如何计算

1、刑事拘留的时间为14到37天。

2、具体计算方法

(1)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天。

(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在7日内作出批捕或不批准决定。

3、刑事拘留期限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二、刑事拘留要满足哪些条件

1、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机关的拘留和人民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2、刑事拘留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人民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作出决定,由机关执行。

人民应当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不批准逮捕的,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刑事拘留的时间计算方法如下: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至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30日。刑事拘留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拘留对象是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并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刑事拘留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1条和第82条。根据不同情形,机关和人民有权决定是否逮捕或拘留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 留 第一百二十七条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拘留通知书应当写明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

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的情形适用本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三)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无法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对于没有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八十五条 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七节 查询、冻结 第二百四十三条 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财产的期限可以为一年。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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