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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到虚开被稽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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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虚开行为可以分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违法形式,其主要犯罪手段为:

一是开具“大头小尾”的专用。销货方开具时,在存根联、记账联填写较小数额,在联、抵扣联上填写较大数额。销货方在纳税时出示记账联,数额较小,销项税额相应减少;购货方以抵扣联抵扣进项税,数额较大,抵扣税额相应增多。销货方和购货方均可通过此种方式偷逃国家税款。

二是“拆本使用”,单联填开。销货方把整本拆开使用,自己保存的存根联和记账联按照商品的实际交易额填写,开给购货方的联和抵扣联填写较大数额,从而使购货方达到多抵扣税款的目的。

三是“撕联填开”,又称“鸳鸯票”。将的记账联、抵扣联、联、存根联拆分使用,各联内容不一致。

四是“对开”。即开票方与受票方在无贸易背景的前提下,互相为对方虚开,互为开票方和受票方。

五是“环开”。即几家关联单位或个人串通,在无贸易背景的前提下,一个接一个,成环状虚开。

六是“代开”。即开票方应第三方要求,按其指定的受票方名称、商品品种、数量、金额等虚开。

虚开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为“虚开”,“虚开”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利用虚开的专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专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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