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规定,以取得的通行费(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及《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第30行“通行费的进项”。
法律依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五、通行费电子其他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专用”相关栏次中。
(二)收费公路通行费进项税额抵扣按照财税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通行费电子信息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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