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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案件之后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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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的案子通常是证据不足,不能进行审判,需由进行证据补充或者由退回机关补充侦查,最后根据侦查结果来确定是否继续起诉,需要起诉的继续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审查案件,可以要求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一、人民将案件退回的情况

人民主动将案件退回的情况有两种:1、人民对被告人的提出的立功等重要线索可以建议补充侦查;2、人民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

1、人民对于自诉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被告人不在案的、撤诉后没有新证据、新事实又重新起诉的以及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人民。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人民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

(三)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在三日内补送;

(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五)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

(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

(七)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

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常见的是人民因为证据不足的问题,将刑事案件退回给机关补充侦查,而此时退回补充侦查的此时不能超过2次。然而,在审理刑事案件的时候,其实也是可以因为证据不足,而将案件退回给进行证据的补充,之后再结合收集到的证据看是否继续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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