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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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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人员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处罚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立案标准包括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脱逃次数3次以上、打击报复、继续犯罪等情形。若无严重不负责任或无刑法意义上因果关系,不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次要责任且未重新犯罪且积极协助抓获脱逃人员的可免除刑事处罚。

法律分析

一、犯了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怎么处罚

1、司法工作人员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司法工作人员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的途中。羁押的场所包括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狱外作业场所等。

在押人员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犯罪嫌疑人,是指在人民向提起公诉以前,正处在侦查、起诉阶段的涉嫌犯罪的人;被告人,是指被人民指控涉嫌犯罪的人;罪犯是指已经被人民定罪判刑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二)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3人次以上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的;

(四)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司法实务中,司法工作人员没有严重不负责任,或者虽然严重不负责任但与在押人员脱逃没有刑法意义上因果关系的,也不能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论处。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也不以本罪论处。对在押人员脱逃负有次要责任,在押人员脱逃后没有重新犯罪行为,并积极协助将脱逃人员抓获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结语

司法工作人员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00条第2款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规定,包括脱逃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脱逃3次以上的,脱逃后打击报复或继续犯罪的,以及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在司法实务中,若没有严重不负责任或与脱逃无因果关系,或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在押人员负有次要责任且未重新犯罪且积极协助抓获脱逃人员的,一般可免除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二节 累犯 第六十六条 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四十九条 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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