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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车对方全责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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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车后,对方负全责,又不想作出赔付的,应这样处理:依据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与对方协商不成起诉时的重要证据;可以先和对方协商,或由交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及时到起诉。起诉时向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扣押其车辆。

一、交通事故调解不成要扣车吗

交通事故调解不成是否扣车需要看对方是否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同时,该规定第五十规定,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因此,车主可以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申请取回车辆。但是,如果双方调解不成,对方准备去人民起诉的话,有可能先申请财产保全,人民则会查封扣押的涉事车辆。如果已经查封的话,则无法取回车辆。

二、交通事故一方不愿意处理怎么办?

一、未涉及人员伤亡。交通事故对方不配合处理,可以找负责这起交通事故的交警处理,先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邮寄肇事方,然后到起诉,胜诉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二、发生人员伤亡的。肇事方不愿意赔偿的,作为受害方可以如下处理:对肇事车辆及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可以要求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一般为1万元;治疗结束后把保险公司和肇事方作为被告向提起诉讼。

三、遇到对方交通肇事逃逸。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交通事故对方不配合处理,可以找负责这起交通事故的交警处理,先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邮寄肇事方,然后到起诉,胜诉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能协商的,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在诉讼时效内(一年)及时提起民事诉讼。

涉及到人员伤亡对方不配合进行处理的,可以上诉到,申请的强制执行,发生人员伤亡的,对方不进行赔偿可以起诉到。

三、交通事故发生后的流程

交通事故发生后的流程如下:

一、向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报案。当一起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当事人应当尽可能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交管部门报案。如果交通事故的当事人都造成重伤或者昏迷的,经过的路人也有义务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二、交通管理部门赶赴交通事故现场处理。交警赶赴现场后,首先要对现场进行处理,尽快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同时对于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案件,还要进行现场勘查。

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管理部门在充分了解事故情况时,并结合收集到的各种证据,客观、公正的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清事故当事人各方的事故责任。

四、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

五、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管部门可以在双方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为期10天的调解。

六、受害方向人民起诉。受害方可向起诉,以此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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