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GovernmentProcurement)是指各级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法、方法和程序,通过公开招标、公平竞争,由财政部门以直接向供应商付款的方法,从国内、外市场上为部门或所属团体购买货物、工程和劳务的行为。其实质是市场竞争机制与财政支出管理的有机结合,其主要特点就是对采购行为进行法制化的管理。采购主要以招标采购、有限竞争性采购和竞争性谈判为主。
(1)资金来源的公共性。采购的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和需要由财政偿还的公共借款,这些资金的最终来源为纳税人的税收和公共服务收费。在财政支出中具体表现为采购支出,即财政支出减去转移支出的余额。
(2)采购主体的特定性。采购的主体,也称采购实体,为依靠国家财政资金运作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包括国有企业等。
(3)采购活动的非商业性。采购为非商业性采购,它不是以盈利为目标,也不是为卖而买,而是通过买为部门提供消费品或向社会提供公共利益。
(4)采购对象的广泛性。采购的对象包罗万象,既有标准产品也有非标准产品,既有有形产品也有无形产品,既有价值低的产品也有价值高的产品,既有军用产品也有民用产品。为了便于统计,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按性质将采购对象化分为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
第七条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预算的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采购限额标准,属于预算的采购项目,由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哪些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简要总结:
采购和非采购的不同:采购(GovernmentProcurement)是指各级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法、方法和程序,通过公开招标、公平竞争,由财政部门以直接向供应商付款的方法,从国内、外市场上为部门或所属团体购买货物、工程和劳务的行为。其实质是市场竞争机制与财政支出管理的有机结合,其主要特点就是对采购行为进行法制化的管理。采购主要以招标采购、有限竞争性采购和竞争性谈判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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