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主要是指为增加国民福利和公共事务管理,向特定收益群体和特定管理对象提供的服务,比如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主要体现国家机关的职能,履职必须是履行特定的、具体的职责事项,非泛指单位定岗定责所确定的静态职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购买服务行为,促进转变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性购买服务制度,指导和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购买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购买服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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