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请求在特定情形下不予受理,包括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无正当理由,判决不准离婚且调解和好的案件,以及原告在六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的情况。
法律分析
当事人在以下情形中提出的离婚请求不予受理: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无正当理由的;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其他请求。
拓展延伸
离婚诉讼中的不利判决:被驳回的情形
在离婚诉讼中,被驳回的情形通常指的是原告在离婚诉讼中所提出的请求或主张未被采纳,即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是驳回了原告的诉讼申请。这可能是因为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或者认为原告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合理。被驳回的情形意味着原告未能获得预期的结果,可能需要重新评估案件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或者考虑其他法律途径来解决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可能需要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以重新评估案件,并制定下一步的法律策略。
结语
在离婚诉讼中,有时会驳回当事人的请求或主张。这可能是因为特定情况下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原告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其主张。被驳回并不意味着无法解决争议,而是需要重新评估案件并考虑适当的法律策略。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原告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以便更好地处理离婚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男方离婚诉权的】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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