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许夫妻离婚的法定情形有: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3、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未征得军人同意的,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4、夫妻感情未破裂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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