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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建设事业费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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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建设事业费计税依据是广告业务的收入。
即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的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广告服务业的、娱乐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事业建设费的税率: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税率为3%。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乘以3%。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减除价款的,要取得专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小规模的公司税率是3%,广告制作费不需要交文化事业建设税,开广告费需要交文化事业建设税。
综上所述,我国相关法律通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法律依据】: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四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计算公式: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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