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对于行政复议向谁提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在行政复议中的最终裁决有什么?
行政复议中的最终裁决,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分为可诉的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复议最终裁决。
可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人民经审理,解决行政政争议。
行政复议最终裁决,是指行政相对人提请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其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的复议决定,是终局的复议关决定。行政相对人只能履行复议决定,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得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规定,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除外,还规定,作为复议机关的,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我国现行法律中有的规定了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例如商标法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15日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
另外行政复议规定,根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原、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行政复议法最终裁决有什么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是,对于某一层级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是原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申请裁决。注意,该层级的行政机关只能是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省厅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该层级的行政机关,对省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或者省申请行政复议,但不能由其本身对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必须采取什么方式提出?
关于行政复议必须采取什么方式提出这个问题行政复议申请可以口头提出,这是行政复议法新增加的规定,为什么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行政复议申请的口头形式呢,主要是为了便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复议申请。在我国,行政管理浸透到了群众生活的各个方面,实际生活中一些普通百姓不服行政机关的决定想讨个说法的为数不少,但有的却是苦于自己不会写复议申请书又找不到人帮忙而无法为自己伸张正义。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立法者认为,规定相对灵活的复议申请形式有利于行政复议工作的普遍开展,有利于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更好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这同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也是一致的。
行政复议最终法律效力具体有哪些规定
只有的复议决定有最终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对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申请裁决,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行政复议法规定哪些人有权提出行政复议
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行政复议活动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该内容由 蒋小松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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