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税率为3%。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减除价款的,要取得专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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