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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及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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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决定有以下四种:

(1)维持决定。

(2)履行决定。履行决定是指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某种法定职责的决定。

(3)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是指复议机关作出的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赔偿决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申请人请求赔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在作出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的同时,作出被申请人依法赔偿。

一、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是怎样的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倩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二、行政复议机关怎么确定

1、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申请行政复议。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要对县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找县,也可以找上一级门。

3、对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申请裁决,由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4、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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