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其特征:
1.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和争议的存在为前提。
2.行政复议是一种由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引起的,复
议机关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制度。
3.行政复议是一种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复议机关对作出有争议的具体行
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制度,所以它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审查制度。
4.行政复议是一种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的制度,这不同于司法
审查,不能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所以司法审查一般是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
5.行政复议是一种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的行政活动,复议参加人的构成,参加人的权
利义务,复议活动的步骤、过程、方式、方法,都由行政复议法加以规范,不得偏离法定程序。
二、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我国的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提起诉讼,由人民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诉讼制度。
其特征:
1.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行政争议。行政争议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
2.行政诉讼中原告、被告具有恒定性。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使行政权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某种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
3.行政诉讼的客体是行政相对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制定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客体。
4.行政诉讼是人民按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上诉就是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目的的回答,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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