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对仲裁管辖权的异议案件包括:当事人之间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订立不是双方真实意图的表达;协议中没有明确的仲裁事项;争议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规定的范围;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机构协议不明确;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对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是用协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若存在如下几种情况之一,仲裁庭可能对相关争议不具有仲裁管辖权:
1、当事人之间不具有仲裁协议;
2、仲裁协议的达成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3、协议没有明确的仲裁事项;
4、 争议事项超出了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
5、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7、 一方采取协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8、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的;
9、同时约定了仲裁和诉讼管辖的。
Copyright © 2019- vipyiyao.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2495号-8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