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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来水限时供水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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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接自来水将受到处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可责令改正并罚款。情节严重者,县级以上批准后可暂停供水。《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未缴水费、盗用或转供水、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私自连接管网等违规行为。

法律分析

私自接自来水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法律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拓展延伸

农村自来水供应时间是否合理?

农村自来水供应时间的合理性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一方面,供水时间可以有效节约水资源,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供水资源相对有限的情况下。此举有助于避免浪费和滥用水资源,推动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供水时间可能会给农村居民的生活带来不便,特别是在农业生产和日常生活用水方面。因此,合理的供水时间需要综合考虑农村居民的需求、水资源状况以及农业生产等因素。和相关部门应该进行科学评估,采取合理的供水时间,确保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同时保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结语

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于私自接自来水的行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农村自来水供应时间的合理性需要综合考虑农村居民的需求、水资源状况以及农业生产等因素。和相关部门应进行科学评估,制定合理的供水时间,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同时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修正):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五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修正):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修正):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四十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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