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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该受理的案件受理后管辖权异议上诉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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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理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后,会进行审查,如果异议成立的,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一、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件当事人。在审判实践中,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对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应当区别而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宜作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他主动参加其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的管辖,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另行起诉。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因而无权对受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2、当事人只能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既可以对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也可以对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3、当事人只能向受诉提出管辖权异议,由受诉对管辖权问题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4、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在当事人收到应诉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受诉不予审查。

二、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一)属地原则属地原则主张以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双方与有关国家地域联系作为确定涉外司法管辖权的标准,强调一国基于领土主权的原则,对其所属国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法律事件和行为具有管辖权限。诉讼中的案件事实和双方当事人与国的地域上的联系包括:当事人的住所、诉讼标的所在地、被告财产所在地等作为对管辖权具有决定意义的连接点。美国、德国、奥地利和北欧国家都是以此作为确定涉外民事管辖权的基本原则。(二)属人原则属人原则主张以当事人双方与有关国家的法律联系作为确定涉外司法管辖权的标准,强调一国对本国国民有管辖权限。属人原则侧重于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确定管辖权的标准。在法国和意大利等拉丁法系国家,当事人国籍则对管辖权有决定作用。如法国法规定,在涉及合同债务的案件中,如果原告和被告是法国国民,由法国管辖;但是如果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则一般都排除法国的管辖权。不过,意大利法规定,外国人相互之间的诉讼,原则上并不排除意大利的管辖权。

(三)专属管辖原则专属管辖原则主张一国对与其本国利益有密切联系的特定涉外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排除其他国家对该涉外案件的管辖权。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对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是维护国家主权原则的突出表现。

(四)协议管辖原则协议管辖原则是指允许当事人合意选择确定内国或者国外的管辖,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协议管辖原则是目前国际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的一项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也确认了协议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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